什么是信访工作三级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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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信访工作三级例会制度  一、每周召开一次例会研究信访工作(结合工作例会召开)  二、根据教育局的信访例会召开例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及时召开会议研究  三、会议有会议记录问题处理结果要有纪要  四、例会研究的主要问题:1、分析当前信访稳定形势排查不安全因素2、听取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3、研究处理信访案件特别是重点信访案件4、学习有关文件安排部署近期信访工作  五、本单位例会研究案件的具体情况要及时向教育局信访部门反馈  什么是信访工作三级例会制度[篇2]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

2、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第一条受理  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  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  (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

3、工作;  (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办理  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  (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  (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二、展开信访调查  (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  (二)

4、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  (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

5、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  (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  (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  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

6、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  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  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  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  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

7、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五条受理  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六条办理  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查意见  (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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