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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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航政管理一、徐州航政管理大队巡航程序规定(1二、巡航内容及要求(1三、经许可的设施检查(2四、航道设施的维护管理(3第二章岗位职责一、航政管理大队职责(11二、航政管理大队大队长职责(12三、航政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职责(13四、航政管理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职责(14五、航政管理大队工程技术人员职责(15六、航政管理大队机驾人员职责(16七、航政管理大队兼职安全员职责(17八、航政管理大队值班安全员职责(18第三章执法规范一、行政处罚流程规定(19「简易程序(202•—般程序(243.听证程序二、格式制作(21)1.制作流程图

2、(25)2.询问笔录的制作.(22)3•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制作(23)4.制作要点(26)三、文书格式样本(27)第四章设备管理一、大队车船管理养护制度(5)二、大队车船巡逻管理办法(6)三、大队船舶柴油机养护标准(7)四、船舶驾驶安全操作规程(8)五、船舶柴油机安全操作规程(9)六、船舶辅机安全操作规程(10)第一章航政管理一、徐州航政管理大队巡航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航道的保护,规范航道巡航行为,依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徐州航政管理大队巡航工作。第三条航政巡航实行大队长负总责,

3、定岗定责全员参与的航政巡航管理机制。第四条本次巡航由大队长、副大队长制定巡航工作计划。第五条召开航前会,加快航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3G巡航、航道远程视频监控等项目的开发应用。第六条二级航道每星期全面巡查不少于2次,五级航道每星期全面巡查不少于1次。对二级航道同一段航道相邻两次巡航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2天。休息日期间可视航道管理情况安排航道巡航;“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假日期间应当安排对航道全程巡查一次;“十一”和“春节”长假期间全程巡查航道不少于2次。第七条站行政主要领导每半年全程巡航不少于1次。站党政领导对本

4、人分工负责的航段每月巡航不少于1次。航道航政股股长每月全程巡航不少于1次;航道航政股专职航政员每月上航不少于2次。站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根据站统一安排,参与航道巡航管理。(一)航道上有无擅自建设临跨过河建筑物的行为;(二)有无在航道岸坡上擅自设置装卸站点的行为;(三)有无损害航道锚地、驳岸、护坡、绿化的行为;(四)有无损害航标的行为;(五)有无损害各类航道标牌的行为;(六)有无向航道弃置垃圾、杂物的行为;(七)有无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渔网渔餘的行为;(八)有无在航道内采砂的行为;(九)经许可同意建设的临跨过河建筑设施施工情况;(十)

5、在航道上进行拆除桥梁等施工情况;(十一)在航道上进行打捞、疏浚等施工作业情况;(十二)装卸站点归并区、挡砂墙使用管理情况;(十三)航道上沉船沉物、船舶搁浅、堵航、桥梁码头等临跨过河设施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况;(十四)做好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工作;(十五)有无其他危害航道设施、违反航道法规的行为。第九条参加巡航的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规范着装,认真履行巡航职责,对航道上发生的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及时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向站报告情况,正确适用执法程序处理。对巡航过程中拍摄的可用作航道行政案件证据、有关事件证明或者其他有价

6、值的资料应当妥善留存、备查。第十条航政巡航应当填写航政巡航日志,如实记载当日巡航情况,对航道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经过应当详细记录。各站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巡航管理内容进行细化,落实责任,实施巡航执法人员航次签名制度、巡航航次报告制度、巡航质量量化考核与奖惩制度。第十一条对航道上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站应当及时向处报告,站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应当到现场参与案件处理。第十二条不执行本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无特殊情况,不执行巡航频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因不执行航政巡航制度,以致航道上产生违法建筑物或者

7、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单位通报批评,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二)巡航执法人员不负责任,没有及时发现航道上违法行为的,暂扣航政中队长及相关人员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学习5日以上15日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三)巡航执法人员对巡航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处理、不报告,暂扣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学习1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执法岗位,提请省厅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四)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巡航人员报告站要求予以处理,站不重视、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8、分。(五)对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调离执法岗位,提请省厅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离岗学习的执法人员学习期满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恢复上岗执法资格。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苏北航务处航政管理、航政巡航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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