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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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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定义: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手段结束病人生命。德国爱丁堡大学最近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该校的研究人员对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虽然荷兰规定在病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但在安乐死病人当中,仍然有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医生和家属配合,背着病人作出了对其实施安乐死的决定。而根据调查结果,这种「非自愿安乐死」比例高达41%。(《来自环球时报》2002年02月11日第六版《荷兰老人出国逃避安乐死》,大学名称不对,不过
2、这是原文引用,我就不动了)而这一现象,导致了荷兰每年有近万老人病危后出走他国防止被安乐死。荷兰如此,中国更不好说。1a.请问对方辩友,安乐死是否仅适用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病人身上?1b。对方辩友承不承认中国现阶段城乡医疗水平存在差距?既然对方辩友不否认以上两个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就是在医疗水平差距极大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准确判断患者的疾病是否适合进行安乐死。2a.对方辩友是否同意许多家庭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2b.如果安乐死合法化是否会存在支付不起医疗费用的家庭选择安乐死?这样的做法已然与安乐死的本意相悖,这不是在进行安乐死,而是利用立法去杀人。对方辩
3、友提到中国有千万的病人因承受着极大地痛苦而死亡,这其中许多人是不是3a.中国当下是不是无法满足不少患者的就医需求?3b.不论是安乐死合法化还是合法化之后的后续问题是不是需要国家投入极大地财力和物力?既然中国当下连基本的医疗都做不到尽善尽美,怎么能就开始为安乐死而投入过多的精力和财力,与其这样不如去完善医疗。4a.请问对方辩友,中国现阶段的文化水平是不是还不够高?4b.一定比例的公民是否依旧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4c.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会不会极大地冲击旧有思想?根据对方辩友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的社会环境还不能接受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非罪化1a.合法化的定义是不
4、是使事物符合法律规范?1b.非罪是不是指法律条文中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情?我方认为对方辩友所提出的有关安乐死现在面对的问题大多可以通过安乐死非罪化解决,既然这样为什么我们还需要去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呢?开宗明义,《辞海》中安乐死是指医学不可挽救的病人,医生在患者真诚委托下,为减少痛苦,可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合法化是指合乎法律。因此,我方标准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取决于是否符合我国国情与人民利益。首先,安乐死的症状认定具有不确定性。在我国,医疗资源地区差异性很大,目前临床误诊率达30%左右,所谓的不治之症具有不确定性。比如10年一位英国47岁的妇女,医院诊断其
5、患子宫癌并只能存活18个月后,她开始挥霍钱财,但当18个月后,医院复查时却发现她已痊愈。所以,如果一个病人本身还有救治希望,但却因为一纸医嘱而产生绝望与灰心进而产生求死之心,那是多么可悲的一种事情啊!其次,安乐死患者的请求认定具有不确定性。当病痛过后,病人意识到生命的可贵,那安乐死的施行不就是生命的白白流逝吗!并且若是病人一心求死,那他的诉求时间该如何界定?是一天两天还是一周两周?若是病人一时求死,但一时又求生,那么该如何判断?这都是不确定性。所以,在濒临绝症的情况下,病人的安乐死诉求是不确定的。最后,安乐死违背了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生命意义。“百善孝为先”,对
6、于亲人来说,即使患者放弃了生命,家人也不会认同,即使还有一线希望,我们也要不惜一切抢救亲人生命。同样,对于医生来说,救死扶伤是他们的天职,即使使用“插管”等痛苦的治疗法,只要能延续病人生命,医生就应该积极对待,不可“见死不救”。否则,就违背了医德医风,有违生命本真。并且,安乐死是由病人自己要求而结束生命的行为,这与自杀几乎等同。若是医生去帮助其自杀,这不就是违背了对生命的尊重么?这就是一起故意的杀人案啊!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合法的定义是不是用法律去去捍卫权利?对方辩友说安乐死是自己的选择,那么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之后,那些被安乐死人又向何处去诉苦?对
7、方辩友一直在提合法化,那么我想请问非罪化是不是也能解决现阶段安乐死的困境?对方辩友说被安乐死不是我们讨论的问题,那么2010年荷兰实施的3200件安乐死事件中,就约有72%的案件涉嫌“故意杀人”对方辩友怎么说?生命的价值,道德制高点,生命本身就有价值。价值回归理性,语速,咬字,逻辑,聆听四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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