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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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  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经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  1、改志愿兵的范围,只限于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  2.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必须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其条件是:思想进步,技术熟练,身体健康。  3.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六年之后,从第七年开始。  4.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一般为十五至二十

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还可适当延长。  5.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二、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的待遇: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经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国发〔1978〕223号文件精神明确指出: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

3、外,另按级别发给工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标准:  一级三十六元,二级四十四元,三级五十四元,四级六十四元,五级七十四元,六级八十五元,七级九十六元,八级一百零八元。  凡服役满六年的战士,按照志愿兵的条件需继续留队服役改为志愿兵时,一般定为一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个别确有特殊贡献的,可高定一级和提前晋级或越级晋级。  志愿兵定级、晋级的批准权限:一般由团一级批准;高定一级由师一级批准;提前晋级和越级晋级由军以上批准。  志愿兵的伙食费和粮食定量,按照同类义务兵的灶别和标准供给;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照义务兵的标

4、准供给。  志愿兵探亲和车船费报销:未婚的志愿兵,每年可准予探亲一次,途中往返时间除外,假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天,其乘坐车船席(仓)位的等级,按干部的规定执行。已婚的志愿兵按已婚干部探亲规定和车船费报销办法执行。  志愿兵的家属,原则上不随军。但年满四十岁,仍需继续留队服役的,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家属可以随军,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  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  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退休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

5、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的土地:  根据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民发〔1978〕11号  安徽省民政厅:  1978年10月25日民优字[78]第450号文件收到。  关于部队义务兵役制的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后,认为: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对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可由所在社、队收回;但是,对超期服役的义

6、务兵役制的士兵,其自留地仍应予以保留。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的安置: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法》的通知,国发(1983)16号文件精神的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  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

7、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

8、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  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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