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资源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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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资源税法ResourceTax本章重点与难点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目、计税依据的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地点的确定,减免税的规定。重点部分是掌握应计税的资源产品应为初级产品,以及准确确定计税依据。同时应注意:应征资源税的产品,销售时也应征收增值税,两税的征收除税率不同外,主要的区别是,资源税是对初级矿产品征收,征收一次后,再进入流通环节后不再计征资源税;而增值税是对销售的任何矿产品征收,不论是初级矿产品还是精加工矿产品,计征增值税时精加工矿产品也不需要还原成原矿产品,并且销售一次征

2、收一次,具有多次征收的特点。第一节资源税沿革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对其他自然资源暂不征收资源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第二节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一、纳税义务人(一)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

3、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二)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所称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所称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

4、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送使用时进行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再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征资源税。3.资源税不仅对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也要依法征收资源税。二、税目现行资源税采用列举法,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类别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其

5、税目包括以下7大类:1.原油,即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如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2.天然气,即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即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即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3个子目。6.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

6、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及其他有色金属矿10个子目。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用海、湖水或地下湖水晒制和加工出来成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指氯化钠达到一定程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第三节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税率是规定的单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一、税

7、率资源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实施级差调节,即对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注:目前新疆试点从价计征资源税,税率5%1.原油每吨8-30元2.天然气每千立方米2-15元3.煤炭每吨0.3-5元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每千立方米0.5-20元5.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6.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

8、7.固体盐每吨10-60元8.液体盐每吨2-10元二、计税依据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方法,其计税依据为课税数量。(一)基本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二)特殊规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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