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5028473
大小:400.68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11-08
《DB12T 675-2016 公共汽(电)车服务管理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ICS03.220.30R11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675—2016公共汽(电)车服务管理规范Standardofbusandtrolleybusserviceandmanagement2016-11-30发布2017-01-01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T675—201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
2、人:肖长柱、张迺元、刘春伟、张宝范、周亚楠。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DB12/T675—2016引言公共汽(电)车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随着公共汽(电)车线路的快速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的管理更趋现代化、科学化、标准化、系统化、信息化。为了适应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共汽(电)车服务行为,依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实践经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通过制定《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服务管理规范》,对公共汽(电)车的线路、运营场站、运营
3、车辆、运营调度、应急服务预案、运营服务、信息服务、投诉处理等进行规范,实现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标准化,维护市民乘客的合法权益,适应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建设的需要;适应建设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乘车环境的需要;不断满足市民乘客日益增长的公共交通需求,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交通保障。II学兔兔www.bzfxw.comDB12/T675—2016公共汽(电)车服务管理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
4、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场站、运营车辆、运营调度、应急服务预案、运营服务、信息服务、投诉处理等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的运营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CJ/T107-2013城市公共汽、电车候车亭JT/T888-2014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5、文件。3.1公共汽(电)车线路publictransportline经法定授权部门核准,按规定线路运行的公共汽(电)车线路。3.2运营调度scheduling公共汽(电)车运行的组织、计划、管理与指挥。3.3路牌linenumberplate设在车厢外部指示线路路别的专有标志。3.4路别linenumber运营线路的文字或数字标志。3.5客流passengerflow乘客乘坐公共汽(电)车工具沿运营线路按其需求的流动。3.6区间车inter-zonalvehicle为满足某一时段客流需求,只在线路
6、上客流量大的线段运行的公共汽(电)车车辆。3.7行车间隔runninginterval1学兔兔www.bzfxw.comDB12/T675—2016前后两车通过线路某一停车站的时距。4线路4.1公共汽(电)车应当根据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公众需求,适时调整和优化线网结构,提高线网和站点覆盖率,实行与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方式的便捷衔接。4.2新建住宅区人口规模达到5千人以上,并具备设置站点的,应至少配套1条公共汽(电)车线路;人口规模超过2万人的,应配套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并配套规划公共汽(电)车线
7、路。4.3应当按照核准的道路、站点运营。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行径道路和站点。4.4配合市政建设、交通整治、排堵保畅、重大活动等,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线路调整安排,组织运营。4.5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严禁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经核准线路暂停、终止运营,应提前10日进行公告。4.6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汽(电)车客流调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专家和经营者的意见,增设、调整公共汽(电)车线路。5运营场站5.1站点设置5.1.1中心城区及郊区城镇化地区线路站距
8、一般为600米;郊区其他地区线路应根据客流情况设站。5.1.2中途站的设置应能保证乘客安全,方便乘客换乘、过街,有利于运营车辆安全停靠、顺利驶离,并与道路通行能力相适应。5.1.3建有港湾式站点的道路,线路站点应设置在港湾式站点内。新建或拓建道路,有条件的应设置港湾式站点。5.1.4主站名应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的标准名称或地名管理机关命名的标准地名冠名。5.1.5公共汽(电)车站名经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5.2站杆站牌5.2.1规格符合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有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