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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望谟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2年望谟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满足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提高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根据2012年2月17日第十六届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专题会议及3月6日中共望谟县委常委会议纪要(十一届[2012]2号)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0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招聘事宜如下: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招聘工作的领导,保证此次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谭承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整个考务工作
2、在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和领导下进行。二、工作程序招聘工作按照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依次进行。三、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一)招聘对象:1、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应届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2、2011年8月31日前为贵州省生源或贵州省户籍;3、在我县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且年终考核合格或仍在我县服务的、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到村任职”大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3、。具体条件详见《望谟县2012年卫生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计划一览表》。 (二)报考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2、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品德良好,具有从事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贵州省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3月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31日以后出生)。5、具备招聘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6、定向招聘基层服务(任职)“四项目”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2年9月30
4、日服务(任职)期满两年及以上、且年终考核合格的人员报考。7、以下人员不得报考:(1)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2)截止报名时间仍在岗的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3)我县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4)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大、中专生。(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违法违纪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6)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四、招聘计划、聘用职位及招聘方式(一)招聘计划,聘用职位:1
5、.县人民医院20名。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名。3.县妇幼保健院1名。4.乡镇卫生院68名(其中:复兴镇卫生院2名、新屯卫生院2名面向基层服务生招聘)。(二)招聘方式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如有同时报考二个及以上职位的,则取消其考试资格。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1:2比例的,则对该招聘计划数予以调整或取消,调整或取消的职位计划数在笔试前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招聘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岗位(县人民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采取定职位报名、分别录取的方式择优聘用。十七个乡镇卫生院则
6、采取统一报名并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择优聘用。面向基层服务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到村任职”大学生)招聘的复兴镇卫生院、新屯镇卫生院共4个职位单独报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聘用。五、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一)报名时间: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17日(节假日不休)(二)报名地点: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考生本人亲自前往报名,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报名所需材料: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
7、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2、毕业证书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3、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行为证明;5、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6、考生提供的各种相关证件均须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考生根据所报职位,按要求填写《2012年望谟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报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经审查
8、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100元/人缴纳报名费。考生请于2012年5月24日至5月25日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报名收费凭据,到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准考证。六、加分政策1、本次招聘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采取在笔试成绩总分中给予加分(加分在按百分制折算后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得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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