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亮:品格证据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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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俞亮:品格证据初探  内容摘要:品格证据虽然会带来偏见影响,但其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的相关性却无法否认,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只能是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规定不同的品格证据规则。虽然用于证明某人性格倾向的品格证据一般应当被排除,但基于对被告人、被害人等主体进行特殊保护的考虑,可以设定一些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关键词:品格证据、相关性、可采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品格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但是由于其以特定的陪审团审判为制度背景,而且本身也充满了矛盾和混乱,因此一直未能被以大陆法系为榜样的我国学界所全面、深入的了解。事实上,在我国的法律中

2、偶尔也会提到品格证据,但由于忽略了品格证据规则适用的制度背景,反而容易使其发挥负面的作用。因此,深入探讨品格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取向对于规范我国品格证据的正确使用和完善相应的立法规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鉴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品格证据规则在内容上差别较大,并且不断变化,因此本文仅以2004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新《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为讨论的主要依据。  一、品格证据的概念  品格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能够证明某人品格或其某个品格特征的证据。“品格”一词的内容非常丰富,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它包括了一个人之所以为人的所有品质的综合,例如他是好人还

3、是坏人。而从较窄一点的含义上讲,品格可以是对一个人某方面具体性格倾向的形容,例如谨慎小心的或是胆小怕事等等。根据英国证据法权威墨菲的观点,在证据法的语境中,“品格”一词至少包括三个有明显区别的含义。首先,品格可以指一个人在其所居住的社区和熟悉他的人群中所享有的名声(reputation);其次,品格可以指一个人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事的性格倾向;第三,品格还可以指某人生活中的具体事件(incident),例如先前因刑事违法行为而被定罪的事实。但另一位证据法权威麦考密克却认为,所谓“品格”就是“对某人的性格倾向(disposition)或某种一般性的品格特征

4、(trait)——如诚实(honesty)、克制(temperance)、生性平和(peacefulness)——方面的性格倾向的一般性描述”。以上两种权威的定义可以分别被称为品格的广义和狭义的定义。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品格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但却将品格和习惯进行了区分,这也为我们了解品格的含义暗示了一条道路。根据美国学者格莱姆的解释,习惯是指一个人在某个重复出现的具体场合中所形成的较为固定的反应,而品格则是一个人在生活中的各种场合中都会表现出的一般做事风格。两者相比,具体场合中的习惯已经类似于一种半自动化式的行为,而品格则几乎可以被称

5、为一个人所有习惯的总和,当然后者还包括着所有这些习惯所共同反映出的一种性格倾向。总之,品格的核心内容就是某人的性格倾向,而这也正是品格证据能够发挥证明作用的主要依据。  通常品格证据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即名声、评价意见和特定行为实例,而这三种形式的品格证据大都需要通过“品格证人”作证的方式被提出来。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形式的证据准确性是不同的,而且也会给正常的审判带来不同的影响,因此不同形式的品格证据其适用范围并不相同。在普通法的传统上,如果品格证据是作为情况证据用来证明某人的行为与其品格一致时,只有名声形式的品格证据才可以采用,而不允许采用纯粹的私人

6、意见。但是在美国,这种作法却受到了批评。根据美国证据法权威威格默(Wigmore)的观点,所谓的名声无非是一些二手得来的信息以及各种不负责任的猜测和闲聊所混合后的产物罢了。其之所以被允许成为证明品格的一种方法,无非是因为披上了“更多人的综合意见”这一外衣,而通过私人的直接了解和确信所形成的个人意见则理应作为证明品格的一种方法。此外,传统上对某人品格的判断往往充满了道德意味,即他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否贞洁、是否诚实。但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对某人品格的判断可能不再包含道德上的因素,比如有关司机的驾驶能力是否合格。如果品格是用来说明改司机是某一类人的话,那么

7、就需要采用多种途径来获得对该人的准确评估。其中既可能包括其雇主认为该人是诚实的评价,也可能包括精神病医生基于检查和测试所得出的意见。由于将品格和一个人的心理能力进行准确地划分是不太可能的,而后者的证明往往是通过专家意见的形式提出的,因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允许将品格证人的评价意见作为品格证据的形式之一。至于特定行为实例这种证据形式,虽然在证明力上看往往是最令人信服的,但其可能引发偏见、混乱、意外和浪费时间的能力也是最强的,因此其只能在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或品格本身成为案件的争议事实时才可以采用。相比较而言,采用名声和评价意见形式的品格证据在大多数案件中是被

8、允许的,仅是在“强奸盾牌条款”被通过之后,才不允许用来证明性侵犯被害人的品格。  二、品格证据的相关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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