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七章权利主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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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权利主体--法人  第一节法人  一、法人的本质  我国《民法通则》以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为基础,认为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侵权行为能力。  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区别于其成员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是权利主体之法律上的组织体。法人具有自身的利益与组织。  二、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  名称  分类标准  定义1公法人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  根据民商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2私法人    根据法定的事由而获得成员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区分意义  第一,公法人具有强制权,而私法人则没有强制权。  第二,公法人行使权利而产生纠纷,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私法人行使权利而产生纠

2、纷,则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私法人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法人就其所属公务员因行使公权力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应根据国家赔偿法进行损害赔偿。1社团法人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成立基础是人,因而称为人合。可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2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成立的基础是财产,因而称为资合。(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区分意义  第一,社团法人的发起人,因社团法人的设立而取得社员的资格;财团法人以捐助人所捐助的财产为法人的成立基础,捐

3、助行为决定了财团法人的目的及其组织,但财团法人设立之后,设立人并非法人的成员。(财团法人无成员)  第二,社团法人的设立,通常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的共同行为,而且必须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一个人即可,而且通常以死因行为设立。  第三,社团法人不仅有意思机构,而且还有执行机构,社员大会(股东大会)是社团法人的意思机构,社员大会可以变更组织章程或者解散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构,只有执行机构,财团法人章程、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的变更以及财团法人的解散,应由法院决定。  第四,社团法人除了以公益目的外,在登记之前原则上无须主管机关许可,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银行业、保险业等法人的设立应

4、事先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否则不得设立;财团法人在登记前,应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1公益法人法人目的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却以营利为手段,但不能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的法人。法人自身营利而不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营利所得作为自身发展的经费。(学会、协会、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教堂、寺庙、救济院等)2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社员享有财产上的利益为目的的法人。营利是指以赢利为目标并将所得利益分配给投资者。(公司)3中间法人    中间法人是指那些既不宜归入到营利法人,也不宜归入到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商会、工会等)区分意义  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以及国家对法人的管理方式不同。1普通法人 

5、   根据普通法(民法典or商法典)设立的法人为普通法人2特殊法人    根据特别法(其他法)设立的法人为特殊法人1本国法人按照法人的国籍  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2外国法人    本国法人以外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无权利能力社团:有设立行为,但没有办理社团登记,未能取得法人资格。  在内部关系上类推适用社团法人的规定,在外部关系上则适用合伙的规定,由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我国的法人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前者是按照国籍的不同对法人的分类,后者是按照法人的性质不同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条件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

6、济组织。企业法人的根本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财产数额,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能成立。  (2)非企业法人。  A机关法人(公法人):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各类公益事业,拥有独立财产和经费,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的财产基础可以由国家预算拨款、社会各种集资以及收费等组成。  事业单位活动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学校收学费,医院收医疗费  C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7、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四、我国法人分类的缺陷  (1)《民法通则》对法人类型只作了名称上的划分,而未作实质上的分类。  导致了各种类型法人的特征和差异性的不明确以及权利义务的不明确。由于缺少公法人与私法人之间的严格划分,导致民法无法实现描绘市民社会界域、制约公权力对私权利不当侵害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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