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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华航校发〔2010〕114号,2010年12月30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作管理,提高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搞好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全校副处级以上职级干部。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要全面
2、履行“一岗双责”,既要履行党政管理职能,乂要履行廉政建设的工作职能。要在木部门切实履行教育指导、安全稳定、科学决策、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察的领导工作职责。如因疏于管理,失职渎职而给学校造成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依照本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止、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追究和关责任:(-)政治责任1.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出现违反党和国家
3、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2.部门职工或学生未经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或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的;3.不认真执行学校做出的决定和工作部署,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保密责任4.泄露党政工作的秘密,如学校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做出的需要保密的内容或决定事项的;5.擅口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内容的;6.在招生、考试、毕业生就业、职称评定、人事调动、干部任免、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工作中,擅自泄漏考题、标底和谄未
4、公布的内容、讨论方案等相关机密的。1.对外泄露有关学校档案、部门档案及个人档案资料的。(三)廉政责任2.在招生、考试、毕业生就业、职称评定、人事调动、干部任免、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经营或经济审计、奖(助)学金发放、科研立项、案件查处等过程中,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收受礼金、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规定程序的;3.接受亲友到学校内承包工程、推销商品或者允许亲友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代理商业活动的;4.在木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11・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活动有影响的宴请或业务性场所娱乐活动的;12•出并用公款携带亲友
5、,或者擅口变更出并路线绕道旅游观光、探亲访友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的。(四)工作责任13.违反议事规则,超权擅口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14.内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事、工作不负责任的;15.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出现乱收费、设立“小金库"等情况的;16.教育教学管理不力,引起教学事故的;17.对群体性、偶发性事件,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或治安事件处置失当的;18•档案工作、保密工作意识差,造成档案文件不全、丢失、损坏的。19•部门职工存在较严重的违犯劳动纪律,迟到早退,影响学生止常上课,或上班吋间串
6、岗、离岗、聊天、下棋、打扑克、玩电脑游戏及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20.由于教育不严、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发生职工或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21.职工或学生在院内外从事影响学校形象活动的。(五)干部作风责任22.工作责任心不强,重权力轻责任,遇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3.组织纪律观念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软弱涣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4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差,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六)其他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情形。第六条损失划分和责任界定:(-)经济损失划分:5万元以下为一般经济损失;5
7、力元至30力元为较大经济损失;30万元至50万元为严重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为重大经济损失。(二)不良社会影响包括:引起学校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的;引起社会关注和不良反映的;在学校内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三)领导责任界定:领导责任包描直接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事故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事故责任人的分管领导,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学校领导,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第七条责任追究
8、的形式和适用范围:(-)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凡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引起学校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责任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二)组织处理,包括岗位调整、岗位低聘、责令辞职、免职。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引起社会关注和不良反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岗位调整或岗位低聘;造成严重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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