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内人身损害责任分析

餐饮店内人身损害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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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店内人身损害责任分析作者:09级法学2班李芳芳在当代这个法制社会中,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懂得以法维权已经成为了必然。每天,侵权行为都在不断地上演,或是在我们周围,或是在我们视野范围之外,我们只有懂法才能用法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民以食为天,衣食住行永远都是人们话题,现就有一个案例,为我们讲述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一天原告陈某到被告王某开办的饭店吃饭,期间原告去卫生间。因酒喝多了的原因,走路摇摇摆摆,而饭店此时也在打扫-卫生,地板湿滑。原告从卫生间出来时,滑倒在地,使原告受伤致残。为此,原告陈某要求饭店赔偿自己所受损失,饭店辨称,原告是因为醉酒才跌倒受伤,是其

2、自身原因造成,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饭店赔偿损失。问,原告陈某受伤的后果,饭店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基本原理,判断行为主体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根据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否存在现实的损害结果;三、此侵权行为与该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联系;四、行为人的主观是否有过错。在此有必要说明,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此四个条件件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必备要件(缺一不可),在特殊侵权案件中第四个条件没有必要考虑,具体情况,待下文详细说明。侵权行为包括侵权人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侵权人自己加害行为即侵权人自己实施

3、的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即与侵权人有着特别关系的他人或者物,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形。由案例分析可知,原告陈某在被告王某开办的饭店,因为其地板湿滑而摔倒受伤致残,符合前三个条件。就第四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言,在一般侵权案件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在特殊侵权案件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他得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都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如前文提到的,在特殊侵权案件中,要确定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不必考虑第四要件。这些特殊情况由法律直接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

4、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可见,不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都应当承担其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侵权责任。此处讨论的案件是一般的侵权案件,要求被告王某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结合此规定,可见只有王某的

5、饭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才不承担侵权责任。当我们进入餐饮店消费,我们便与餐饮店达成了服务合同,餐饮丿占就有这样的一个“安全保障义务”。要确定何种情况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1、是否设置了安全保障设施,或是该设施是否存在缺陷、不合理、危害之处。2、未尽提示、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公共场所地面湿滑时、防止碰头等提醒注意义务、公共场所里危险警示义务等;3、对特殊群体的注意义务。例如对儿童、残疾人群等群体的特殊的注意义务。综上可见在本案中,饭店打扫卫生应在饭店营业吋间结束后进行,即使是为了消费者有个舒适的消费环境,也应当做到提醒注意义务,所以饭店

6、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没有保护到消费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原告陈某,自己也喝了酒,在一定程度上对此次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被告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且是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所以我们在这些公共场所活动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行为规范。如果面临着侵权损害情形,懂得以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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