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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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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主张借据被改动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黄文亮[案情]家住进贤县的吴某与桂某是同事,桂某与陈某、邓某是同学。2004年9川,经桂某介绍,陈某向吴某借款16000元。借款后,陈某未按约还款。2005年8月,吴某妻与其弟徐某向陈某追索借款再次未果,而要求陈某出具还款保证,由桂某、邓某提供担保。陈某推诿未写,后由吴某妻弟徐某帖写好还款保证内容,陈某签名保证,桂某、邓某签名担保。陈某未按保证约定期限还款,吴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桂某、邓某还款。诉讼屮,陈某、桂某、邓某对还款保证的内容提出异议,吴某向法院提供的还款保证的内容显示“陈某在屮秋节之前还伍仟元整到吴某。剩余壹万壹千整到六丿」八H还清。保证人
2、:陈某,担保人:邓某、桂某。”认为还款保证内容屮的“剩余壹万壹千整到六川八FI还清”是吴某妻弟徐某事后添加的。吴某辩解,陈某等人质疑的内容非事后添加,是徐某当时在写到“陈某在屮秋节之前还伍仟元整到吴某”时,笔写不清楚,另换了支笔同时写的“剩余壹万壹千整到六月八FI还清”。陈某等人签名时,该保证书是否有“剩余壹万壹千整到六月八H述清”的内容,陈某等人与吴某均不能举证证明。[焦点]关于陈某等人主张还款保证内容被吴某改动,举证责任由陈某等人承担还是由吴某承担,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应负举证责任。理由:依据“谁主张,准举证”的原则,陈某等人主张还款保证的内容被吴某改动,即
3、应举证其签名时,还款保证确无“剩余壹万壹千整到六月八H述清”的内容。其举证不能,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应负举证责任。理由:虽是陈某等人主张还款保证内容被吴某事后改动,但吴某是该还款保证的持有人,有事后添加保证内容的客观条件,而陈某等人质疑的内容乂是吴某妻弟徐某用另一支笔所写,故吴某应举证陈某等人的质疑内容非事后添加,其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管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对举证责任的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岀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岀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4、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包含两种: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即是对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典型概描。有诉讼,必有主张。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受当事人的主张所牵引,并因当事人所举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变化而在当事人之间反复移位。结合本案,吴某主张陈某借其16000元未还,桂某、邓某为陈某提供保证担保,吴某就主张的事实负有行为意义上的
5、举证责任。吴某向法院提供了由陈某等人签名的还款保证书,吴某提供的证据达到证明陈某欠款,桂某、邓某提供保证担保的要求,吴某此时已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陈某等人主张还款保证中的部分内容为吴某妻弟事后添加,其就主张事实同样负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于陈某等人对还款保证内容的质疑,吴某提出还款保证的内容是其妻弟徐某用两支不同的笔同时写的。由于陈某等人对两支笔书写内容的时间提出开议,还款保证为吴某保管,吴某有事后要求其妻弟徐某添加保证内容的条件。陈某等人对还款保证的异议,削弱了吴某所举还款保证的证明力,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吴某,吴某就徐某用两支笔书写述款保证内容的时间负举证责任
6、。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法律预先设定,不受当事人的主张所牵引,是隐形存在,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显现出来的一种附条件的证明责任。本案谁负有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吴某主张桂某、邓某为陈某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吴某即对桂某、邓某保证担保成立和牛效的事实依法负有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为法律预先设定,不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反复移位。本案桂某、邓某就其主张的“剩
7、余壹力壹千整到六刀八日还清”是吴某妻弟事后添加,负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桂某、邓某举证不能,法院不能确认其主张的事实;同样,吴某主张“剩余壹万壹千整到六刀八日还清”是吴某妻弟在陈某等人签名之时书写,也负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吴某举证不能,法院不能确认吴某主张的事实。此时,“剩余壹力壹千整到六刀八日还清”是否为吴某妻弟在陈某等人签名之时书写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该事实的真伪不明直接导致桂某、邓某保证担保的范围是5000元或16000元真伪不明。法律预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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