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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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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内容摘要】:在我国侵权立法起草过程中,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争论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违法性要件多主张弃之不用,违法性与过错所承载之功能区分至为明显,,我国侵权责任构成应采纳“四要件说”。【关键字】:侵权责任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侵权法理论的重点问题,目前在国内民法学界,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的争论焦点集屮在以下几个问题上:HP:侵权责任构成与侵权行为构成是否一致;侵权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究竟冇哪些,违法性是不是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究竞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Z间的因果关系,述是过错
2、与损害事实Z间的关系,抑或行为与损害事实Z间的因果关系,等等。本文将会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开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还是一般责任构成要件。在200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第一次组织专家研讨会讨论侵权行为法草案时,有的专家就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在研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时候,实际上是在研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耍件。事实上,在侵权责任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上,并不需要这样严格的责任构成要件,只要具备了权利侵害的事实,就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并非一定要造成损害
3、才可以请求。这说明,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其中最严重的责任方式,而其他侵权责任方式并非耍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同等要求。1那么应当明确这里所讲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耍件,而不是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其他较轻的侵权责任具备了这样的构成要件,当然就更没问题了,其他较轻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必具备这样严格的构成要件,只要具备了违法行为和过错要件,就应当构成,不要求其他的要件。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内涵Z明确在我国侵权法理论界,学者们在对“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概念进行严格区分时,产生了一个弊病,即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侵权
4、责任构成要件”存有不加区分的弊识。显然,这对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是极为不利的,理论上的错位势必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值得庆幸的是冇学者已经意识到了这种现象,认为“使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较好,因为就责任而言,即使有了这些构成要件,也还要考虑抗辩耍素、责任能力等”。更有学者对二者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比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绝对不能混为一谈的。首先,从定义而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仅指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所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则是指某种行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其次,从内容上看,侵
5、权行为的构成耍件无须考虑免责事由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显然必须考虑免责事由。”可见,侵权行为构成耍件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样的,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非必然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侵权行为耍件成立的情况卜•,如果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仍然可以被免除责任,但一旦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满足,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乂无法确定免责事由的存在时,那么行为人必须承担责任。所以我们要明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内涵,不能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混为一谈。二、侵权责任构成的不同学说(-)20世纪40年代的观点在20世纪40年代中,中国民法学
6、者主张侵权行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类要件构成,客观要件包括自己的行为、权利的侵害、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五个具体要件,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能力、故意或过失两个要件,共由上述七个要件构成侵权行为,完全具备者,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1(-)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史尚宽先生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归责性之意态,违法性之行为和因果律之损害三个要件。(三)我国大陆学者的“四要件"观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陆民法上学者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典型的主张是“四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构成须具备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冇过错、要有损害事实的
7、存在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这种学说,借鉴了苏联的民法理论,并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实践,被广泛的应用于理论研究与实务。近年來,学者进一步研究和实践,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表述以及各要件的顺序逐渐确定卜來,成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杲关系和主观过错这种较为规范的说法,并冃被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所采用,用来指导全国司法机关的侵权审判实践。2近年来,有学者反对“四要件说”,主张“三要件说”,一•些学者认为违法行为不足以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依据是:一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中,并未规定“
8、不法”的字样;二是不法行为就是侵权行为的别称或同义语;三是违法行为包含于过错之屮;四是将不法与过错区分开来的初衷在于运用不法概念便于确定人们的行为准则,没有必要;因而主张侵权责任构成只须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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