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4568996
大小:109.74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10-23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编号:HTCG-QHSE-16二级,第0次修改下发日期:2015-11-24执行日期:2015-12-01w海科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HAIKEG口OUP1.目的为强化生产安全责任,惩处生产安全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员工激励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2.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海科集团各公司、各部门(以下公司指集团下属一级子公司、部门为集团部门)事故责任追究。2.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工作时间所发生的生产安
2、全事故(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环境污染事故)、事件责任追究(以下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3.术语定义3.1瞒报是指发生任何事故超过双倍上报时间仍未上报的行为;3.2漏报是指超过上报时间上报、但未达到瞒报条件的或上报内容较事实有隐满的行为;3.3错报是指上报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行为。4.事故责任认定在确定事故责任者之前,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分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依据事故根本原因分析结果结合以下认定依据确定事故责任人。4.1事故责任者认定依据4.1.1直接或主要责任人: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或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3、。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违反劳动作业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等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的。4.1.2直接管理责任人: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管理人员应负直接管理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失或者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2)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经培训后未进行有效培训效果验证,或员工未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
4、故的;(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且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且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或者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事故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7)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4.2依据事故根本原因调查结果、事故级别及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发生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层级。4.3通过事故责任认定直接责任人员、直接管理责任人员无过错或者无管理失误将不予承担事故责任
5、,但所在公司一年内发生一次(含)以上集团级(A级)事故或两次(含)以上相同原因的公司级(B级)事故或三次(含)以上公司级(B级)事故,该公司总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提拔或重用时予以慎重考虑。5.事故考核与处罚5.1组织绩效考核应用5.1.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本规定对应级别,依据《事故分级与处罚标准》中的考核处罚条款规定应用于公司组织绩效考核。5.1.2出现事故瞒报、漏报、错报的对事故单位在本规定扣分基础上,分别处以2倍扣分、1.5倍扣分、1倍扣分。5.1.3因受到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的,根据事故或事件根本原因分析结果结合经济损失数额参照《事故分级与处理标准》予以执行
6、扣分或经济处罚。5.2经济处罚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本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适用于《员工激励管理规定》。5.3行政处罚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给予事故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待岗、解除劳动合同行政处罚(详见附表),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部门级事故能够分析出事故根本原因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免除事故责任追究,否则将依据公司级事故最低处罚标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2.4对事故处理的特别规定5.4.1对于集团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原则上按照本规定对事
7、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对应级别降一至二级进行处理。对于交管部门认定我方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且经过集团内部调查确无事故责任的免除责任追究。5.4.2对于承包商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情况,对属地公司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上按照本规定对应级别降一至二级进行处理。1.4.3实行事故责任追溯制。对于事故责任人已调离原工作岗位的,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追究,可以视情况予以降一至二级。3.4.4对以上特别规定情况降级处理的须由集团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