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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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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人文与环境法院(系):河南农业大学应用科技学院环境工程2014级1422106049专业年级:姓名:学号:2015年11h27H摘要通过对我国坏境法律体系的研究分析町以得知,我国资源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发展町以分为三个阶段,即1982年之前的奠基阶段、1982年至1992年间的发展形成阶段、1992年至今的持续完善阶段。我国在参加了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坏境会议后,正式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坏境保护工作会议,经过不断地讨论分析通过了我国第一个规范性的坏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高山坏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在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一次为我国的环了境保护和坏境资源理
2、发捉供了宪法基础。并于1979年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坏境法《坏境保护法(试行)》。在1983年,我国将坏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至此我国资源与坏境法律逐渐形成了一套体系,并为今后的理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82年至1992期间属于我国资源与环境法律体系不断形成完善的阶段。在1989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的资源与环境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这一时期是我国资源坏境立法数量最多的时期,出台近二十多部资源与环境的法律法规,从而逐渐扩大了我国公民对资源与坏境保护的认识范围,加快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发展。1992年至今是我国资源与环境法律法规及保护休系持
3、续发展完善的阶段。目前,町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我国在1996年召开的全国坏境保护第四次会议上以及1997年召开的中共笫四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都明确提出了町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这标志着我国资源环境法的建立与完善。在此之后我国资源与坏境法律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一方面,可持续发展占战略己经成为资源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的重耍导向,且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以往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较人的修订,在这-时期修改并制定了7部资源与坏境法及人量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促进了我国资源与环境法的细化。另一方面,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加深了对具他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在随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中
4、或多会少的包含冇资源与环境法律法规,如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就增加了对破坏资源与坏境的刑事法律规定。经过儿十年的发展建设,虽然我国的资源与坏境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就一些法律个案来看,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一、别法与法律在分析法的木质Z前,作者认为冇必要先搞清埜法和法律的区别,这对于认识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重耍的基础作川。此处所说的法是比法规、规章、条例等更加广义的法,是白然界屮的各种法则的总称;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体现阶级意志的规范总和。早期的马克思从自然法学的某些观点中吸取并指出,“法是自rti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而法律则是法的表现”。这里自rti无意识的自
5、然规律所指的法是客观存在的法则,而不是主观的认识,法律则是将这种无意识的白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法规,也就是说法律是立法者通过a己的人脑和笔将a己所认为的法的样子描写了出來,法律的样子就取决于立法者的思想和认识。再后來,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时候指出,“法的关系止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木身來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來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牛活关系”,这也就说明法的内容都是根据物质条件而变化的,物质条件的改变会引起法的表现形式和体现的意志有所变化,但是这不会改变法的本质,它所改变的都是法的表现形式法律。二、法的本质与环境法的本质内容与形式的体现作者认为,法的本质是调整关
6、系,调整是促进、抑制、保护、协调等,它有很多种方法;关系有很多种,利益关系、身份关系、人与白然的关系等。这种本质是客观存在的,坏境法只是其屮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些学者捉出法的本质是变化的,但是这种变化的核心是利益,法的本质是随着利益的变化而同时发牛看改变的,作者同样认同法的本质变化的观点,但是这种变化的根据是物质基础,也就是住产力,这是从意识根源到物质根源的转变。法的本质在于调整白然界屮各个生物Z内和生物Z间的法则。法的价值、冃的等都是法的木质的体现,以为在不同时期环境条件下,法的这些体现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基础不同,所以体现的内容和形式也就不一样。三、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宏观方公法与私
7、法的重新界定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从古罗马时代就有法学家提出过,他的分类标准是根据法律调整的主体和调整对彖是否涉及社会利益。这种划分方法虽然具冇垂要的意义作用,但它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法律公私性质的划分应当是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才能够进行的。例如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坏境法的调整对象,就超出了传统法律公私划分的边界,呈现“法律理论的基础与社会牛活的状况极不一致的现象”。作者想指出的是,这种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法律的划分,不是对法的划分,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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