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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渭南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渭南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2011年9月修订)一、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增强全民国防意识,促进拥军优属工作社会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优抚对象,依照本规定享受优待。三、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四、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拥军优属工作,县(市、区)
2、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报纸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七、各单位要发挥技术、人才、培训基地等资源优势,大力开展智力拥军、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科技进步。要大力开展
3、形式多样的军民共建活动,加快军地发展成果相互交流转化,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八、部队在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中需要征用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予以办理。部队用国防经费建造战备训练等基础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九、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开发中,涉及军事设施和部队房地产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军地、军民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驻军摊派各种费用,不得擅自要求
4、驻军提供人力、物力。地方需要驻军支援和支持的,应经双拥办与军分区或人武部商驻军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优先优质做好驻军的粮、油、水、电、煤、气和其它所需生活品的供应工作;支持和帮助驻军搞好农副业生产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保证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十三、市县两级法院要设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从快、从严审理涉军案件,切实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诉讼费可依法给予减、免、缓。十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和停车场,对军用车
5、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通往驻军的道路,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负责修建和养护,并确保畅通。十五、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持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费;持证游览公园、旅游景点,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免收门票。铁路、公路客运单位应当对军人实行优先售票,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室。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国防施工等任务。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公安、交通、通信、邮政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确保通行、通讯畅通。十七、市、县(市
6、、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保证他们第一次就业,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对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以及立功受奖的转业干部和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安置去向。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中低于原部队职务的,在调整工资、分房和其它福利待遇中仍按原职务对待。十八、各级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中省有关规定,落实培训
7、经费,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推荐等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十九、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移交地方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二十、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城镇职
8、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各县市区要建立与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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