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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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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摘要:受贿罪是直接危害公权力运作公正性和廉洁性的职务犯罪,它以权钱交易为核心内容,是公共权力异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近年来,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新型受贿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本文将通过探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行为方式、罪行认定等方面来解开受贿罪的层层面纱。关键词:权钱交易;新型受贿;行为方式;多样化趋势;罪行认定受贿罪的概念解析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客体方面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2、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收受回扣、手续费;斡旋受贿。二、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受贿罪除了最传统的直接收受财物的钱权交易的行为方式之夕卜,呈现日益多样化的趋势,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各种不同类型新型受贿的行为方式的特征及其刑法界定。(1)交易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①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③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
3、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彳氐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2)干股分红型受贿。干股是指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罪论处。(3)合作投资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岀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罪论处。(4)受托理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
4、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罪论处。(5)赌博型受贿。事实上,以赌博形式实施行贿、受贿的案件早已有之,但是,在实践中,通过赌博为官员进行利益输送,实施行受贿得到查处,特别是以行贿罪、受贿罪被追究的少之又少。(6)干薪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罪论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7)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国家工
5、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罪论处。(8)借用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实践中此类案件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言辞证据常常存在疑点和矛盾而难以准确认定。有些贿赂案中被告人在侦查初期承认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后期予以否认,自身供述前后是矛盾的;而行为人认为是没有还款意图,但主要是根据自己的推测。证据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疑点,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从其他方面予以区分行为究竟是正常的借款行为还
6、是以借款之名行受贿之氮这就需要从借款用途、借款过程、借款时间、谋取利益等各个方面分析判断。关于此类情形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实际上做出了规定,在认定是否属于受贿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①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②款项的去向;③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④岀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⑤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⑥是否有归还的能力;⑦未归还的原因等。此司法解释实际对于是否是以借为名的受贿确定了判断标准,即应当考察借款是否符合真实借款的一般情形。真实的借款具有正当理由,款项的流向清晰,未来具有相
7、适应的还款能力。而以借为名的受贿理由通常不合理,款项也不按照陈述的理由使用。(6)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罪论处。事后受贿要求行为人和请托人之间有约定,若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受贿罪。如果没有〃事先约定〃的限制要件,很有可能造成客观归罪,将离职后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概作为受贿罪追究,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符。新型受贿较之传统受贿更具有欺骗性、间接性、复杂性,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挑战,然而,不管腐败分子的犯罪手段如何改变,受贿罪的本质依然是〃权钱交易〃,把握住这一点,
8、再狡猾的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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