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国家机关担保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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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机关担保责任的承担总结: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国家机关影单以预算外资金和行政节余承担缔约过错责任(一般为债务的二分之一)。法律条文:1•最高法院于1988年4月2日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2.《担保法》第八条明确强制性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但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

2、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2009年11月6日,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要求“地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量力而行。确需举债融资的,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违反或规避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平台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等直接或变相提供财政担保6.2013年1月1日,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不

3、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案例1.海天公司案例2006年11月,海天公司却因为无力偿还银行的400万元贷款而被担保人连云港格斯达咨询担保公司告上法庭。一同被列为被告的,还有为其贷款提供反担保的灌云县财政局。2006年12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灌云县财政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2005年6月20日海天公司与格斯达咨询担保公司签订《贷款担保合同》,约定格斯达担保公司为海天公司在伊山信用社借贷的400万元提供担保;海天公司

4、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格斯达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后,有权要求海天公司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日,灌云县财政局(反担保人)、海天公司(借款人)、格斯达担保公司(担保人)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财政局愿以保证的方式对格斯达担保公司的上述担保行为向丙方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2005年7月1日,伊山信用社(贷款人)、海天公司(借款人)、格斯达担保公司(保证人)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海天公司向伊山信用社借款400万元,格斯达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到期后二年。400万元贷款到期后,海天公司未能

5、按约偿还贷款本息。2006年7月18日,格斯达担保公司向海天公司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海天公司签字确认。2006年10月31日,保证人格斯达担保公司为海天公司代还了所欠伊山信用社的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516912元。2006年11月8日,格斯达担保公司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海天公司和灌云县财政局。2006年12月13H,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海天公司与格斯达担保公司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格斯达担保公司与伊山信用社、海天公司三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海天公司应

6、向格斯达担保公司偿还代垫借款本息,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关于案中灌云县财政局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灌云县财政局作为国家机关,不具备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因此其与海天公司及格斯达担保公司三方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无效,应当认定债权人格斯达担保公司和反担保人灌云县财政局均有过错,灌云县财政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6年12月140,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海天公司十日内偿还格斯达担保公司借款本息、违约金、担保手续费、律师代理费等款项;灌云县财政局对海天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7、承担赔偿责任。2•镇政府担保,驳回诉讼请求2002年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驳回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要求浙江省德清县某镇政府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1995年11月,浙江省德清县一家水泥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德清支行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镇政府为扶持当地企业为借款作了担保,将由镇政府承担连带履行义务。2002年3月,德清县的这家水泥厂因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华融公司杭州办事处到法院申报了债权,但未得到清偿。2003年6月,华融公司杭州办事处将这笔借款的保证人镇政府告上了法庭。3.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时效问题关

8、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公布以前,即1988年6月20日以前,国家机关担任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旦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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