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超过时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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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债权超过时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1995年3月270,A公司(系甲、丙和丁三人合伙开办的企业)与B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B银行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A公司,借款期限9个丿J,即从1995年3月27日起至1995年12月26日止。同日,B银行又分别与甲、乙两个人签订了《贷款抵押协议》,约定以甲自有的房屋和乙自有的房屋分别为该借款的一部分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签订当日,B银行即将50万元划入A公司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仅于1996年7月5日偿还部分利息。1997年5月1日,A公司在B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签收。但此后A公司一直未能偿还

2、借款,B银行也未主张权利。1998年A公司被工商部门依法注销。1999年5月24日,B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的开办人甲(也是抵押人)、丙、丁和抵押人乙等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本案终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B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在1997年5月24日后的二年期间内曾向A公司主张过权利,因此,B银行于1999年5月2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的开办人丙、丁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依法不予保护。但甲、乙二人捉供其各自的房屋为借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虽然B银行在木案屮的主债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3、,但由于B银行是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起诉请求抵押人甲、乙承担抵押责任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在《票据法》、《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票据行为、担保行为,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时的冇关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没冇规定的,可参照《票据法》、《担保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卜-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支持B银行关于甲、乙应承担抵押责任的请求,判决甲、乙应当在其抵押范围内分别承担部分借款的清

4、偿责任,B银行对甲、乙已提供抵押的房屋具有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甲、乙不服上述判决,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rfl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分歧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冇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法》于1995年10月1日施行,木案的担保行为发生在1995年3月27FL即在《担保法》实施前,明显不能适用《担保法》及其解释。终审判决适用《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來审理木案,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抗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丁抵押期限问题,《担保法》实施之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那么根据民法原理,除非主债权得到实现、抵押物灭失、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人均应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抵押权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5、终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而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适用法律正确,不应抗诉。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此案不应抗诉。1、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物权(包括担保物权)是否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对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儿种观点:A、诉讼时效仅约束债权,物权不受其影响;B、物上请求权属于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影响;C、物权中与债权相同的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影响;D、民事权利是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客体,因此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所有民事权利都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解释》实施Z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上述儿种观点均未予以认可或否定,因此,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准确地说是

6、依据民法理论。2、《解释》颁布实施之后,rti于该《解释》第十二条对担保物权的法律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终止了司法界在处理实际案件时无法可依的状况。但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远非完善。法律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主债权得到实现,抵押人愿意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也表明他自愿承担这一担保责任。另一方面,物权和债权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性,所以物权乂被称为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则具有相对性、期限性。如果对物权设定与债权一样的期限,那么法律设定物权担保就失去了它的一个重要意义,债权担保(保证)完全可以以其简便的形式(在保证协议上签字盖章即可,不用去专门的登记部门进行登

7、记)取代它。但是,为什么《解释》第十二条对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作了4年的规定呢?那是

8、大I为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出现了主债权人在债权期限届满后,长期怠于行使其债权和抵押权的情况,这种情况与一般出现的情况相反,抵押人想尽快履行其义务,但抵押权人则因各种原因不去行使其权利,影响了抵押人正常的生产工作安排。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担保法进行解释时作出了第I•二条这一规定。3、《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虽然存在缺陷,但它仍具有法律效力,是处理具体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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