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朝部分民事法律

浅谈唐朝部分民事法律

ID:44390685

大小:24.55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0-21

浅谈唐朝部分民事法律_第1页
浅谈唐朝部分民事法律_第2页
浅谈唐朝部分民事法律_第3页
资源描述:

《浅谈唐朝部分民事法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唐朝部分民事法律浅谈唐朝部分民事法律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统一吋间最长,国力最强盛的国家之一,为保证其社会与经济的长足发展,推进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以身份、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唐朝沿袭前朝传统,采取以法律、习俗、礼数等数种规范共同调整的方式。一、身份(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活动,亨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但基于唐朝是等级社会这一事实,其民事主体要依类别和社会分层。(1)皇帝是传统中国的最高统治者和代表者,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无论是在身份、物权,还是婚姻、家庭、继承上,皇帝都不同于一般的主体,享有各种特权。从法理上看,唐代

2、皇帝亦承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名义上是国家土地的所有人。(2)贵族与官僚是继皇帝之后的又一类特殊民事主体。依唐令的规定,贵族与官僚可依爵位和官品上下分等。所有贵族、官僚依律可享有“议”、“请”、“减”、"赎”、“当”、“免”的特权,在衣、食、住、行、婚、丧、祭以及继承等民事行为上,贵族与官僚各按其品级享有不同规格的权利,不得僭越,尤其是不许平民僭越。在最重要的物质资源土地的分配和处分上,贵族与官僚的民事法律特权相对平民极为显著。(3)国家实际上也以主体身份参与民事活动,可以朝廷和官府的名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多类财物

3、,包括土地、水源、森林、矿藏、文物和其他无主财产。例如,唐代的公廨田、垦地、官舍等法律上都归国家所有。(4)民在唐代有良贱之分,平民即是法律上的良民,其主体为广大的自耕农和中小庶族,独立的手工业者和商人也是其组成部分。平民是唐代民事权利的主体,占唐代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的民事权利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可以自由、独立地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法律严禁买卖良人,维护其人格尊严。依唐律,平民有独立的人格,对任何人无人身依附关系,但对国家负有纳税、服役、征防的义务。平民中的工商阶层佼之士农仍受歧视,法律规定种种限制,在农、食、住、行、婚、丧

4、等方面的权利受到抑制,但在税收上却重于农民,土地分配上少于农民。但在单纯地以财产交换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情况下良民都处于同等的地位。(二)民事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彖。从实际生活出发,唐代民事权利客体,可以粗分为物、人(奴婢)和行为三类。(1)物:传统中国法和习惯通常称动产为物、财或财物,不动产为产、业或产业。动产属于私人时,称为私财或私物;属于国家时,称为官财或官物。综称动产与不动产时,通用财产,有时也用“物”之字样。唐律上的动产种类繁多,包括钱财、杂物、衣饰、畜产和奴婢之类。不动产有土地及其附着

5、物。土地依其主体不同,别有王田、官田、寺田、庙出、祭田、私田等;又因其用途、种类不同,而有各种名称。土地上的附着物有两种情况,一是附着于土地而为从物,如草浅谈唐朝部分民事法律木果实、工作物及矿物等;一是独立为不动产物权的标的物,如房屋、邸店、碾础等。(3)行为: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行为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行为主要是债权关系的客体,有“给”、“做”、“提供”三种形式,涉及的契约类型分别有买卖、承揽、运送和保管等。唐朝社会分层中有一个最复杂的部分,就是贱民。贱民总体上不能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又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有的接近良民,有的只

6、是民事权利的客体,还有处于两者之间的过渡状态。依唐代律令和习惯,贱民分为官、私两种。在官贱民中,奴婢的地位最低,唐律视同"畜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其余官贱民依次由权利客体向权利主体递进,其中杂户、太常音声人地位最高。私贱民中的部曲(妻、客女、随身)虽与奴婢同为家仆,对其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但部曲根据不同资财,可与良人通婚,这是奴婢所不能的。然而,良人之女若嫁与部曲为部曲妻,也成贱民。二、所有权唐初实行均出制,即根据农民身份、职业、年龄、身体状况、家中地位、当地土地情况分别授予不同数量出地。所授土地根据授予依据不同,分为永业出、口分出、赐田等。永业

7、田的耕种所得,一部分交付国家赋税,剩下的部分归农民自己所有,死后永业皿不用交给国家。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出售永业田,但是凡迁徒及贫无以葬者可以出卖永业田。口分田也是为农民种植所用,但死后要交给国家。官府还规定非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通过买卖方式转让土地所有权。唐律的完善不仅仅在于对土地的所有权的完善,还有在特定情况下对一些物品所有权的确定和保护。1.地下埋藏物.唐律规定,地下埋藏物原则上属于土地所有人所有,但若由他人发现该埋藏物,则埋藏物市发现人与土地所有人共同所有。但若发现有文物价值的古董,则要上交官府,由官府支付一定报酬。2.遗失物。财物所有人遗失其

8、财物后仍有对其财物的所有权。捡拾到该物品的人必须将物品送交官府,由官府张贴告示,通知失主认领。满一年无人认领的物品收为官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