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商标侵权纠纷二审答辩状蒋学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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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蒋学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商标侵权纠纷二审答辩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许健与百色川惠房地产开发公司川惠大酒店商标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作如下答辩。一、许健的商标是上下结构,上面为“火锅”图形,下面为“川惠”中文字体,两部分组成。从整体视觉上比较,“火锅”图形显眼,有冲击力,有特点,相比之下“川惠”中文字体在整个商标中所占尺寸比例较少,不显眼,也就是说许健的商标,远看只有一个火锅图形,近看是图大字小。被上诉人使用的商标是“CH”加“川惠”中文字体组成,两者大小比例接近。与许健的商标相比:许健的“火锅”图形与被上诉人使用的“

2、CH”字体明显不同,相去甚远,两个商标完全不相同。被上诉人使用的“川惠”中文字,既是被上诉人商标的组成部分,又是其商号。上诉人生拉硬扯、强词夺理地说成许健商标中的“川惠”两字,明显不汝。二、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对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这就说明了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商标的一个整体,对拆分之后的图形、文字不进行保护。而许健的商标是“火锅”图形加“川惠”中文字体两个组成整体商标,许健却要求法律对拆分后的“川惠”中文字体进行保护,明显缺乏法律依护,除非许健提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明。三、广东川惠科技开发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大型集团企业,

3、全国大型知名企业,旗下拥有:二家海外投资公司、四星酒店三家、五家房地产公司、大型高档饭店等企业,涉足中外二十多行业,给国家缴纳上亿的税款。而许健仅注册一个商标,从未使用过。试问,在中内外,有没有一个大型、知名企业去旁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的名牌呢?而许健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抢先注册川惠商标,其目的是要挟广东公司支付转让费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这严重违法了商标法之规定,由此可见,上诉人是一个缺乏诚实信用的人,其行为不为社会所接受。四、广东川惠公司的董事长刘延林是四川广安人,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惠州市,故取名为川惠,川是四川的简称

4、,惠是惠州的简称,而上诉人许健他的商标取名为川惠又是什么意思?难道许健也为四川人,在惠州也开有公司吗?可见许健的川惠两字没有文化的背景,可谓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理不成。五、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不会相关公众对服务引起误认。就本案而言,许健经营的地点在江苏省。而被上诉人经营地点在百色市,他们有着各自不同的消费群体,江苏消费者根本不知道百色有一个川惠,而百色的川惠也不知道江苏有一个川惠。因此,消费者之间不会引起误认。(二)被上诉人没有“突出使用”“川惠”两个字。“突出使用”是指在文件、宣传资料、广告等媒介中故意使用此其他大的字号、不

5、同而显眼字号,或考对字体进行加粗、加黑、或考加下滑线、边框、字符底纹,或者使用不同的色彩等方式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而川惠大酒店并没有突出的使用川惠两个字,按照国标书写格式标题要大写,主文要小写,而川惠大酒店使用川惠两个字属于正当的,而且川惠大酒店使用的商标是广东川惠科技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突出使用“川惠”两个字,没有事实依据,上诉理市不成立。答辩人:百色川惠房地产开发公司川惠大酒店代理人:蒋学争(四川大学)二o—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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