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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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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船舶污染刑事责任船舶污染造成的坏境损失往往是巨大的。国内近年来船舶污染案件的数量也呈发展趋势,并且污染程度及经济损失也在逐渐增加。如2012年的〃飞沙滩漏油案〃创出了中国船舶漏油事故最大金额索赔案,原告的诉讼标的高达1.89亿元,后经专家评佔,至少3年内人不得进入飞沙滩海域。这场漏油事故给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同时也对飞沙滩周I韦I居民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由此可见,船舶造成的环境损害仅依赖民事以及行政手段不足以起到法律应有的职责,引入刑事处罚手段势在必行。一、关于制定船舶污染刑事处罚的不同观点根据现实情况
2、,刑法修正案(八)対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进行较为全面的修改,总体上来说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原先的结果犯更改为危险犯,取消了行为对象,并拓展污染物范围。可见国内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定逐渐走向严苛。环保人士大力赞成制定刑法来规制船舶污染问题,并建议向发达国家学习,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他们指出如今违法成本过低。也冇学者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认为船员因海上意外事故而需要受到刑事处罚,其合法利益无法保证。①最具有影响力的案例是2007年的〃河北精神〃号溢油事故。本案中〃河北精神〃号无任何过失,造成碰撞的原因是韩国籍浮吊船
3、失控,但二审法院认定船长和大副构成破坏财产罪,这一判决引起了巨大的国际舆论,若使无过失的船长和大副承担刑事责任是明显不合理的。实践中,不管是有罪或者无罪,只要进入了司法程序,都必须要经历漫长而繁琐的司法程序,期间为了调查和庭审的需要,船员会被限制人身自由,如上文屮的〃河北精神〃号的船员在韩国滞留了550多犬,对他们来说在精神和经济上都是极人的压力。有学者认为因以一个更宽容心对待船员,不仅仅适用国内严苛的法律进行处罚,更应该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给船员一个公平、友好的工作环境,这样才能使船员这个职位具有吸引力,避免
4、造成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的流失。二、犯罪构成笔者主要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讨论我国制定相关法律的方向。犯罪的构成要件学界存在着争议,本文采纳四要件说,即犯罪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一)客体船舶污染所侵犯的法益可以体现为以下两类:第一类,侵犯了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国内船员被判处刑罚的案例中,大部分都是由于船员侵犯了国家相应的管理制度。例如,2003年〃长阳〃轮溢油案中,导致申故发生的原因是〃浙长兴货0375〃轮上未取得船员证书的陈某当班时瞌睡导致船舶碰撞,事发后未及时通报而是逃逸,导致损失进一步增大,
5、陈某最终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电油1221〃号溢油事故也是因为船员未遵守相关管理制度造成的。第二类,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船员犯罪持有故意的心理状态,故意排放污染物侵害社会公共安全。此时船员的犯罪行为已不为环境法所规制,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体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第一,船员。第二,船舶的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实践中只是因为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和人的过错造成船舶污染的情况并不多,毕竟他们未实际操控船舶,此种情况一般出现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其余多数情况下是因为船舶所冇人和光船承租人
6、未制泄完善的船舶管理机制,加之船员操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有学者认定污染环境罪时,可以引入英美法的〃刑事代理责任制度〃。②刑事代理责任制度是指雇主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为其雇员违反了某些行政法规而承担刑事责任。③笔者认为可以将这种制度引入船舶污染的刑事责任中来,给予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一个较高的法律风险,从而注意自身应尽的义务。但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对雇主应以罚金罚为主,禁止长期监禁。第三,岸上管理人员。岸上的管理人员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因错误的指挥造成的船舶污染,应追究莫刑事责任。(三)客观方面1.因果关系在环
7、境法中,一般情况下难以确定行为的危害性,比如排放一些现有科技未能发现,但实际长时间接触将产生不良后果污染物,应如何确定行为的危害性。其次,结果的危害性也难以确定,污染是一个逐步累积的过程,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数量之后,才会产生危害结果,由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过长,难以证明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其他因素介入。所以证明环境法屮的因果关系较难。在环境法中经常适用因果关系推泄理论。延伸至船舶污染犯罪,上述观点同样适用。2.违法性我国在船舶污染方面已经具有一个比较完善的行政体系,许多船舶污染案件受到了行政处罚。例如,2011年
8、利比里亚籍A轮在洋山三期码头被发现未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其行为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坏境管理条例》第15条第一款和MARP0L73/78附则IV第11条的规定,最终当事人受到五万元的行政处罚。④但我国没有一个良好的体系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起來,造成许多案件停留在了行政处罚阶段,未进一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使一个特定的机构同时拥冇行政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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