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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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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刖舌在古代刑法中,没有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及其理论可言。资本主义法治建立后,统治阶级才开始重视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从而逐渐成为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的匣大问题。而在我国的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理论基于最基础的地位。甚至可以说,刑法理论屮的一切课题,均与犯罪概念问题密切和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法理论-直十分重视对犯罪木质的揭示,重视对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研究,特别是1979年刑法典颁布后,刑法理论研究对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研究更加活跃,并不断走向深入。然而,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还存在诸多争议。
2、本章拟对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理论屮最主耍的几个疑难争议问题和基础性的重要问题作较深入、细致的探讨。其中犯罪构成共同耍件是我国犯罪理论中争议最人的一个问题,它的解决影响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实质内容和结构形式的确立。因此,对其作进一步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章犯罪的概念我国的刑法虽然起步早,但其理论研究却是晩于西方各国。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在建立在国外各种理论基础之上的,在学习我国犯罪概念之前着实有必要先了解两方相关的犯罪概念理论。1.1外刑法理论对犯罪概念表述之评价在西方人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屮,学者i般将犯罪概念分为
3、抽象的法律概念和现实的现象概念。对抽象的法律概念的定义,一-般称之为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对现实的现象概念的定义,一般称之为实质的犯罪概念。另外,国外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中的犯罪概念,还存在“混合概念”的表述,我国学者贾宇首次将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犯罪概念称为“混合概念”。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仅仅从法律特征上解释犯罪的概念,而不揭示法律为何将这样或那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例如,在日木刑法理论中,大多数学者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并且有责任的行为”或者“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任要件的行为”。徳国刑法学家宾
4、丁也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制裁法律的行为。”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在犯罪定义中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亦即,它是从一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这样的一个角度來给犯罪下定义。针对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德国的犯罪学者们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过于注重形式往往忽略违法犯罪行为木身的变化。根据刑法学家们形式意义上的犯罪定义,某种行为只有触犯刑法是才成为犯罪,没有刑法就没有犯罪,更没有判处行为人的刑罚。实际上的犯罪行为往往先于刑法的存在而存在,也即先有犯罪行为,后有对犯罪的处罚规定
5、;即不是法律规定犯罪,而是犯罪规定法律。这样犯罪学和刑法学领域,一些学者便试图从实质意义上给犯罪下定义。黑格尔说:“犯罪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侵犯行为,是对权利普遍性的否定,换言Z,也就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意大利法学家加罗伐洛认为「'犯罪是违法社会的怜悯和诚实二道徳的悄感行为。”当代徳国刑法学家马乌拉克在他1954年的著作中提出:“犯罪是从社会文化信息的观念看来,无价值的,同所确定的整个社会和抵触的行•为。”不过首先在刑事立法中规定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的是苏联。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
6、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和不作为o"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和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而为一,BP: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乂指岀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这种混合制概念首先出现与20世纪30年代的全苏法律科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在该书第3版中,除指出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外,还指出了像罪过、应受惩罚性这样的一些特征。1958年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
7、刑事立法纲要》第7条规定:“凡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危害苏维埃社会制度或国民的人身、政治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刑事法律规定的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苏联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所采取的这种混合概念,成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研究犯罪概念的样板,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混合概念占据了主导地位。资木主义国家也存在犯罪混合概念的主张,例如,徳国著名刑法学家、前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耶塞克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危害社会因而
8、应当受刑法处罚的不法行为。这也是既指出了形式特征一—刑事违法性,乂指出了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只是在进一步论述何为社会危害性的问题上,不可避免地出现理论分歧。社会主义刑法将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归结为针对统治阶级的危害,而资产阶级刑法学者则否认这一点,多将社会危害性解释为对社会法益的侵害。1.2我国刑法犯罪概念表述和评价对上述西方人陆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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