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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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和管理,促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推动我国临床医疗水平的提升,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是卫生部根据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能够代表我国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的医疗科室,是推广临床技术、开展临床科研、培养临床人才的重要基地,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第三条国家临床重点按照专科优势和水平分为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II级临

2、床重点专科。I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全国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代表全国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II级临床重点专科突出临床技术特色,在重点方向上有所突破。第四条卫生部负责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五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估专家库及评估纪律检查小组。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卫生部医政司司长担任,委

3、员由卫生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中华医学会与中国医院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专家及著名医学专家等担任。委员会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八条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建评估专家库,以及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第九条评估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前者由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口腔协会和中华护理学会推荐组成,每个专业的技术专家库人数为30-40人。后者由中国医院协会推荐,人数为15-20人。第十条进入专业技术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

4、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受聘于三级以上医院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5年以上;(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第十一条进入医疗管理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受聘于医疗机构并在院级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

5、工作。第十二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五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由评估委员会终止其聘任:(一)违反评估纪律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三)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四)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五)受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的。第十三条评估纪律检查小组由卫生部纪检监察部门、中华医学会和中国医院协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和评定,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第三章申报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医疗科室,可以以医院为单位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二)能独立并常规开

6、展本专业诊疗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行列;(三)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四)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五)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六)有独立病区,病床使用率>93%,独立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95%,能够开展全部重点专科诊疗技术,住院患者中危重症患者比例>70%,具有较强的医疗辐射能力。第十五条医院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时要充分考虑所申报专科在全国的优势,确实做到既积极申报,又有

7、的放矢。第十六条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二)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说明材料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有必要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在符合条件的医院《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对医院申报的材料真实性做出说明后,报送办公室。第四章评估第十八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择优选拔原则;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原则。第十九条国家临床重点

8、专科评估包括资料审核、集中答辩、现场检查、名单公示和公布。第二十条办公室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的,予以退回。审核合格的,进行集中答辩。第二十一条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答辩评估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集中答辩评比,根据答辩结果,经答辩评比专家组合议,确定进入现场检查的单位名单。第二十二条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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