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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借鉴--加强分包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加强分包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建筑工程法律纠纷,涉及到工程分包的占很大比例。其中,i部分是由于一方违约或侵权引发的诉讼,还有一部分是施工企业分包管理上存在一•些法律风险或漏洞,被原告有意或无意地抓住而造成的。为了提高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水平,防范法律风险,笔者通过实际发生的案例,总结分包管理屮的法律风险与经验措施,与大家交流。1印章管理不善的法律风险2004年8月,某工程局在一政府办公楼基础工程施工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施工队施工,该施工队又将这部分工程转包给山西一建筑公司(简称山西公司)施工。但签订合同时,该施工队却打着工程局下属某工程
2、处的名义,将借得该工程处的一枚作废公章盖在合同上。时隔四年,山西公司以拖欠其19万工程款为山,将工程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欠款属实,介同上所盖公章表明介同上体为工程局下属某工程处,故判定工程局承担还款责任。1.1法律风险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盖有公章往往成为判断民事行为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法律规立,公章在单位被注销或被撤销时,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手续,并及吋销毁。本案中公章的变更或作废系企业内部行为,外人不可能及吋知道,因此法院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判决出借或出让公章的工程局承担偿还责任,是有相应
3、法律依据的。1.2防范措施印章要安排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用印审批和备案制度;禁止出借、出让公章,或给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口合同或介绍信;作废的公章要及时销毁,还应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声明;禁止以财务章代替行政章;使用公章时行为要规范,防止出现合同有盖章而没签字、有签字而没盖章或合同所盖印章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2命名不规范的法律风险2004年,某工程局将一部分土石方运输工程分包给一王姓包工头施工。完工后,进行结算并结清了工程款。时隔儿个月,当地村民以欠款为由将工程局告上法庭。经了解,该王姓包工头在施工中,以工程局下属的“土建二队”
4、名义出具欠条,购买了当地村民的建筑材料。而所谓的“土建二队”是工程局为管理上的方便而内部进行的命名。尽管工程局反复阐述施工队与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但法院根据相关资料认立“土建二队”审稿:龚余周是客观存在的,故成立表见代理,判决工程局承担本案债务。2.1法律风险一些施工企业在分包管理中,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一些分包队伍纳入下属序列进行命名,临时将一些外协队伍命名为“第X工程处”、“土建X队”、“第X工区”等,有的还以文件、会议纪要、发放工牌、安放标志牌等形式进行“序号”管理。一些不良分包队伍便堂而皇Z以下属的“某某工程处”、“某某土
5、建队”或“某某工区”等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购买货物,发生债务后便往发包单位身上推,而发包单位也极冇可能因“表见代理”而承担法律风险。2.2防范措就禁止施工企业或卜-屈单位对外协分包队伍编排序号或命名进行管理;注意施丄企业内部的一些文件材料、会议纪耍、结算文书等勿流失到分包队伍手中;由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对分包队伍实施统一管理,为每家分包队伍建立档案,对一些诚实守信、工程质量良好、实力突出的分包队伍,登记在优秀分包队伍名册中,与Z保持长期合作;反Z,对一些欺诈蒙骗、工程质量低劣、甚至恶意诉讼的“劣迹”分包队伍,登记在“黑名册”,在分包工
6、程时坚决予以摒弃。3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2005年2刀,某工程局将部分开挖工程分包给一建筑队丿施工,黄某被建筑队聘为工地安全员。工作中黄某被下落的石块砸伤,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黄某将建筑队负责人和工程局共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建筑队没有施工资质,不具有丄程施丄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局系违法分包,故判决工程局承担事故责任。3.1法律风险《建筑法》、《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工程发包时,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只冇具备相应资质,才具冇从事建筑施工的资格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不愿承担责任而引
7、发诉讼,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就可能面临分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认定分包行为无效,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2防范措就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时,要严格依法进行。依据《建筑法》及《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可以分包,但不允许转包。同时,施工企业在发包工程时,要注意工程分包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须经业主单位同意;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肢解分包;分包方须具备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分包方不能再次分包。4材料出具失实的法律风险2006年3月,某工程局作为发包方与某路桥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将部分公路开挖与支护工程分包给路桥公司施工。完
8、工后,工程局出具了一份《路桥公司工程量结算单》。事后,在办理付款手续时,却发现了一张路桥公司施工期间领取的16万元材料款的单据,该笔款项并未在己出具的结算单中扣除。工程局主张该笔款项在支付剩余工程款时应了扣除,而路桥公司不同意。协商未果,路桥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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