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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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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防范招投标法律风险改革开放后,我国从完全的计划经济向相当数量的市场经济转变。3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2011年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招投标过程中各类“游戏”规则比较匮乏,决定了企业招标采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这直接制约着企业生产的正常发展,因此,防范招投标法律风险刻不容缓。一、案例2010年7月,黔南州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贵阳某招标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标。贵阳某公司(以下简称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投标人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屮标候选人
2、之一,随后评标委员会向屮标候选人屮的投标人发出了屮标通知书。屮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发现该投标人在招标活动过程中,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暂扣,不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同时,招标人认为该通知书未经过自己授权发出,代理机构组织的发布的通知书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不同意确定投标人为屮标人,拒绝与该投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投标人诉称,其中标后,被告却拒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000元。招标人答辩称,原告隐瞒真相,其并不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同时,经评标委员
3、会评议后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以及招投代理机构给原告出具的冲标通知书”,均未经招标人的被告同意,且原告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故原告实际并未屮标,被告在招投标过程屮没有过失或过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订立过程,即缔约阶段。招投代理机构给原告发放的中标通知书因未经招标人(被告)同意,招标人也未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故该“屮标通知书”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关于“屮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所以,原告不是被告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
4、与否的标志,原告既未中标即表明合同尚未成立。既然合同尚未成立,按照《合同法》第42条关于对在订立合同过程屮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原告耍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潜在法律风险招标采购是一种正规的采购方法,最初是保证国有资金高效、合理使用,使有限的国有资金能买卖价廉物美的产品或服务。现在此种采购方式开始拓展到非公有制企业和组织。主要的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根据具体的操作主体不同分为自主招标和委托招标。在招标采购中,采购单位把所需要采购的原
5、料物品名称及其规格标准,以投标邀请的形式寄给各有关供货单位,供货单位接到邀请后即行投标,报出价格,亦以密封的文件形式寄回采购单位。一般来说,凡其原料能符合规格标准,其出价最低者屮标。企业材料招标采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1.市场信息不足的法律风险。招标在某种意义上是技术、管理、经济、法律的综合体。采购企业市场信息不完全,直接导致招标文件的不合理制定,具体表现为: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合理、主要合同条款、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以及拦标价的不合理确定,直接影响招标的正确决策。2.信息不对称法律风险供应商与采购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参加招标的供应商获
6、得的信息不均等,造成招标采购成本加大或致自身上当受骗。因此,作为投标人应该广泛开展市场巡价,准确掌握市场信息,制定相对合理、科学的投标文件。3.采购企业信息遗漏法律风险信息传递环节越多,信息遗漏的可能性越大。有的企业刚开始评标,投标人就通过“内线”得知了评标的进程或结果。投标结束后,标书流失,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遭到泄漏,导致招标到的货物或服务不能达到预期。此外,由于帀场竞争的加大,同业恶性竞争的结果必然使行业利润率降低,企业采购信息遗漏会导致竞争对手直接掌握自己的企业成本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不可避免地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4.市场价格变
7、动的法律风险招投标采购有利于采购单位选择最低的价格,但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方法要求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因而不利于采购单位在合同期间另行采购价格可能更低廉、质量更合适的原料。1.不当招标操作的法律风险不管是企业亲自招标还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采购企业都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企业采购招标过程中不当操作的法律风险主要休现为:(1)搞虚假招标;(2)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3)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4)因评标结果违反评标原则而受到投标商质疑甚至司法索赔;(5)損自修改已审定的招标文件等。上述行为虽然通常体现为某
8、一项目或某个人的行为,但作为企业招标本身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可逃避的。三、防范措施招投标过程的不规范,给企业所带来的风险不胜枚举。企业采购招标法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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