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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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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部分,能够弥补其无法顾及的领域,无暇顾及的微利企业或农村信贷者,也能够使得普通百姓财产保值和增值,但是山于民间借贷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易于陷入犯罪旋涡,本文正是试图以温州为实证样本,指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于陷入刑事犯罪的两种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易于陷入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关键词】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防范措施民间借贷作为一个灰色地带,在江浙等民营经济发达地区非常普遍,因民间借贷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又能实现
2、广大百姓财产增值保值、增加家庭和个人财富的期望。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部分,有效地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无法顾及的领域,无暇顾及的中小企业或农村信贷需求者,从而与正规金融有效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服务。2012年国务院批复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为民间借贷正规化迈出了阳光化、合法化的第一步。不可否认民间借贷的存在有着其可行性,其制度冇着合法存在根据,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大量的民间借贷行为在罪与非罪之间徘徊游走,使得民间借贷行为极易入非法集资类等刑事犯罪案件指控中。本文以温州为实证样本,试图从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
3、易入罪化问题着手,探讨民间借贷如何防范陷入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案件中。一、温州民间借贷冃前现状民间借贷在温州这个地区规模非常大。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08年温州地区民间金融活动调研报告》显示,2008年温州民间资本总体规模约冇6000亿元。而2012年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屮心支行监测显示,当地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整个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与此同时,温州市正规银行的信贷规模大约为4000亿元。①近年來,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收案数量急剧上升。根据温州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2年全年收案数
4、量19446起,比2011年同比上升61.46%;2012年,全年收案标的额为220.39亿元,比2011年同比上升106.16%。②此外,温州民间借贷除了小贷公司、村镇银行稍显正规化、阳光化的民间金融机构,还有大量存在于民间,未公开化的民间借贷行为,这些行为根据中国的《刑法》、《金融法》有关规定极易入刑,也迫使民间借贷越来越隐蔽性,成为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例如,于2011年温州市发生局部金融风波以来,温州龙湾区相继发生“电器人王”郑珠菊非法吸存案、商人王晓东涉集资诈骗案等,连当地某银行副行长陈建设也加入非法吸存队伍
5、,紧接着2013年以來,警察查获了大量与民间借贷相关,但又触及到刑律的一些大案,如龙湾区担保行业协会会长张福林及其妻叶挺英在2010年上半年开始,以资金周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年非法吸收存款达4600元万元,致使400多人受害;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涉非法吸收公款一案,温州中级法院公布的立人集团合计吸收存款金额,定格在51.9亿多元这个数字上;浙江温州苍南一“富姐”王某以投资为由向多人非法吸收近亿元;温州一负责旧城改这些人建官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多万元,被押解冋温。涉及的金额,动辄数千万
6、元,有的上亿甚至数亿元,涉及人数居多直至上百人。随着时间推移,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民间借贷行为将随着警察的调查和受害者的告发,必然将暴露出来。这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触及到刑事法律界限,造成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容引发社会动荡,破坏社会主义的金融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加以防范。二、涉及温州民间借贷纠纷但又触及《刑法》的罪名及莫构成要件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但又触犯刑律的罪名主要有两种:《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和《刑法》第176条的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种罪属丁•刑法中的经济犯罪,两个罪的同类客体都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不具备吸储资格的自然人或单位。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2•主观方面:明知自己没有吸储资格,仍然为之。3•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根据2011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
8、010】18号),其司法解释中具体界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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