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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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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张馨刀摘要国际保理是-•种新型的国际支付结算方式,它的法律关系核心是债权债务关系。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包括出口商和保理商的法律风险。相对应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也包括出口商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保理商的法律风险防范。关键词国际保理法律关系法律风险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国际保理是i种新型的国际支付结算方式。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国际保理已成为欧美国家间主要的贸易结算方式。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的研究,对我国开展国际保理具有亜要意义。一、国际保理的概念及其法律关系(一)国际保理的概念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指在保理商和国际贸易中销售货物或捉供
2、服务的卖方Z间达成的一种持续有效的女排,据此女排,卖方将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牛的所有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支付约定费用和利息,保理商则为其提供融资、信用风险担保或销售分户账管理级收取应收账款。①按照国际保理的当事人来划分,国际保理可以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双保理较之单保理多了一•个进口保理商的角色,是国际中普遍采用的保理形式。(二)国际保理法律关系无论在单保理业务还是在双保理业务中,国际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都是债权债务关系。以双保理为例:1.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存在的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订立合同、达成协议,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货物,进口商支付相应价款,是典型的等价有偿的
3、合同买卖关系。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是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出口商通过与出口保理商订立保理协议而将其对进口商拥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使出口保理商获得债券,成为债权人。3.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是再保理关系。出口保理商将从供应商手中购买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即再保理而形成法律关系。②4.进口保理商与进口商Z间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进口保理商与进口商Z间所形成的关系并不是基于合同所达成的法律关系,而是基于事实。单保理业务是出口商与进口商、出口商与保理商、保理商与进口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缺少保理商的再次划分,相应的也减少了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国际
4、保理的法律风险在双国际保理业务四方当事人中,进口商受到国际贸易买方审场的影响而处于优势地位,除承担货物意外灭失的自然风险外,可以说其承担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小的,因此,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就主要集中在岀口商和进出口保理商的身上。而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是再保理的法律关系,两者将面临共同的法律风险。所以,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可以从出口商和保理商两方而进行分析。(一)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1.款项被索回与反转让的风险。国际保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规则》规定:“一旦债务人拒绝接受货物或就发票提出抗辩,则视为争议的发生。一目得知争议的发生,进口保理商或出口保理商应立即向对方发送争议通知。
5、出口保理商应在收到或发出争议通知后60天内向进口保理商提供有关争议的进一步信息。如争议由债务人提出,且在争议涉及的发票到期日后90天内收到争议通知,则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债务人由于这种争议而拒付的款项进行付款。”③由此可见,一-般情形下,在发票到期后90天内进口商没有付款,出口保理商会将款项扣除保理费用后支付给出口商,但也对能会因为进口商提出争议,保理商拒绝承担信用担保责任,而索回或反转让款项。述有一种情况是出口商没冇严格遵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合同违约,保理商因此而索冋或反转让款项。2.信川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风险。《国际保理通则》第18条的规定,在面临尚未发生但比较确定的风
6、险时,保理商有权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以适当的方式单方面降低或撤销信用额度。④信用额度的収消或缩减是《国际保理通则》赋予进口保理商酌情行使的一项权利,但却会使出口商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而,如果接到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通知后,出口商再继续履行其与进口商的合同,那么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则得不到保理商的担保付款;另一方而,如果出口商停止履行合同,则乂会造成合同违约的危险。(二)保理商面临的法律风险保理商面临的法律风险集中在应收账款债权、信用、’客观原因及法律适用四个方血。1.应收账款债权的法律风险。(1)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性风险。债权本身的合法性,不仅是合法转止债权的棊础,而且是保理商依法实
7、现债权的前提。⑤如果存在合同欺诈、违背外贸管理的强制性规范等情形,则应收账款债权不具有合法性,这样就会损害保理商的债权。(2)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计性风险。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可见,债权的可转让性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如果保理商接受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就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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