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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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扶持企业上市力度,鼓励、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上市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第三条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企业上市奖励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企业上市奖励从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金融发展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第五条企业上市奖励范围和对象如下:(一)境内上市。拟申请奖励资金的境内上市公司或拟上市企业,其上市主体须在珠海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二)境外上市。

2、1.注册地在我市、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2•通过将我市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IPO,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我市注册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我市注册企业的,可以申领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支付给境外募集资金投放到我市注册的企业。所称"企业上市”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以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第六条奖励标准(一)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1.企业在券商、律师、

3、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2•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3.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80万元。(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

4、资金50万元。(三)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四)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五)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我市的,按再融资金的2%。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第七条以上奖励资金各区政府按市政府奖励金额1:1同步配套。各区单独设立企业上市奖励政策的,可在奖励标准上突破,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由各区自行安排。第八条申领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5、(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国(地)稅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广东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IPO发行或优先股,配股、公司债、可转债、优先股等上市和再融资的文件;(五)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六)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受理文件;(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A)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第九条申报上

6、市奖励的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区级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级金融工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移送市金融工作局;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在申领审批表上加注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领单位。市金融工作局收到区级金融工作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移送市财政局;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在申领审批表上加注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区级金融工作部门。市财政局收到市金融工作局移送的申请材料,认为不符合条件或

7、者有疑问的,应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市金融工作局;经复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印发资金下达通知,并由市金融工作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第十条成功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应在珠海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企业可分阶段申领上市奖励资金,但不得重复领取。第十一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第十

8、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五年,《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珠府办〔2012〕65号)停止执行。本办法执行。附件:《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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