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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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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法规制探究摘要:无形资产的特点使得其转让定价不同于其他资产,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税法规制具有实践和理论上的重要意义。我国存在转让定价的稅法规范,但尚无单独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立法。相比较而言,美国和OECD国家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较为成熟的立法规定。借鉴国外的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法律规则。关键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公式分配法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立项课题(CLS-C0918)o作者简介:秦勇(1972-),男,山东莱州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副教授,经济法硕士
2、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民商法研究。中图分类号:DF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096(2010)05-0143-05收稿日期:2010-07-03无论是对税收当局还是对纳稅人来说,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已经成为国际税收的一个重要问题。转让定价问题涉及商品、无形资产、服务、资金等的跨国界的转移。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由于容易找到相同或类似资产作参照标准因而调整起来相对容易;而无形资产(Intangibles)却因为具有独占性和专有性的特点,其转让往往不易找到相对应的参照标准来确定交易价格,所以调整起来较为困难
3、。(黄黎明,2006)但跨国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避税收管辖地的税收征管,从而影响国际间税收公平原则的事实的存在,迫使我们必须充分重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的研究和创新。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法规制的必要性(一)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财产,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应予以特殊考虑无形资产在规范的文件中的英文表述为"Intangi-hies",在论文中用wIntangiblePropertyv或"IntangiblesAs-sets"。对这几个术语的翻译国内似乎也不一致。一般在税收学和税法学界均翻译为“无形资产”,但知识产权法学者将
4、"IntangibleProperty”翻译为"无形财产权”。(当然无形财产与无形资产以及知识产权的区别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为论述的完整性,本文不作赘述。)经济学界对无形资产的概念尚未统一,一般多用指定无形资产包括的内容来表述无形资产的概念。不过,就无形资产的非实物形态的认定而言,各国大体相同。美国会计界认为,无形资产是非实物的经济资源。日本会计界强调无形固定资产是同有形固定资产相对立的概念。我国经济界学者在描述非实物形态时,有的表述为“某种权利、特权或优势”,有的则概括为“某种特殊权利和技术知识”。(吴汉东,1997)同有形资产相比,无形
5、资产存在的如下几个特点使得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必要的甚至是单独的税法规制是迫切的。第一,无形资产的独一无二的特性,常常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并在估价上存在着困难;第二,跨国关联企业为使利润最大化,需要将高价无形资产置于其控制之下;第三,某些无形资产只有通过在关联企业内部保密才能得到保护。(刘永伟,2004)这些特点的存在使得适用于有形财产的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不能全部和有效的适用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评估。因此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税法规制时应给予特殊的考虑。(二)跨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内部转让进行稅收规避。造成税收征管当局的税收流失严重大多数
6、跨国企业均进行具有侵略性的全球范的稅收筹划,滥用稅收规避(abusivetaxavoidance)o其中滥用税收规避的主要类型是不当操纵转让价格,即将所得将高稅收国家转移至低收入国家。(Peaison,2008)在美国,2001年度跨国企业通过运用高价或低价的转让定价手段少交税金估计为530亿美元。而前几年美国政府因此损失的税收估计为:1998年357亿美元,1999年427亿美元,2000年损失增加到450亿美元。2001年美国损失的530亿美元稅收主要流向了跨国企业集团关联公司分布密集的几个发达国家:日本约122亿美元,加拿大50亿美
7、元,德国约为46亿美元。中国每年因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高达300亿元。而这些还不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的税收。有人测算,这个数字可能达上千亿元之巨。(张超,2008)最近,美国国内收入局处理了一起涉及名为GlaxoSmithKline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争端,涉案金额高达34亿美元,此案例显示了跨国企业集团不当操纵知识产权转让定价的程度。(Peaison,2008)二、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立法实践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这是我国关于转让定价的正式立法,自此稅务机关对跨国公司设在我国的关联
8、企业转让定价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调整有了法律依据。之后我国相继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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