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加重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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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作为加重犯的一种类型,数额加重犯与其他加重犯有着共同的特征,但因加重因素不同,数额加重犯与其他加重犯之间也存在区别。所以对加重因素的认识尤为重要,不同的认识会导致对数额加重犯相关问题的不同理解。数额加重犯主要规定在我国刑法经济、财产类犯罪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多发案件,但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却存在较多疑难,甚至岀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例如对“数额累计计算”案件的处理,刑法只有四个条文明文规定“数额累计计算”,那么对于类似的罪名是否适用累计计算?累计计算的刑法理论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厘清。再者,对数额加重犯未遂相关问题的清晰认识,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

2、该类一宜存在争论的案件,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执法乱象。而正确处理这类案件,亟需在理论上对相关问题深入研究,从理论上廓清相关疑难问题,进而为司法适用助力。笔者在搜集、整理资料时,发现刑法学界注重对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相关研究,而数额加重犯相关问题涉足并不是很多,这一方面造成国内相关研究成果相对较为薄弱,另一方面也正是司法实务部门处理该类案件存在疑难的重要因素。本文在研究学习已有成果,整理、分析司法案例的基础上,对数额加重犯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主要对数额加重犯概念的合理性、加重数额的理解、数额累计计算及数额加重犯的既遂形态、未遂形态进行详细阐述,为充实相关理论研究略尽绵薄之力。一

3、、数额加重犯概述(一)数额加重犯的含义探讨数额加重犯相关问题的前提是必须明确数额加重犯的慕本含义,而“数额”便是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1•数额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犯罪概念时“既定性又定量”的特点决定了分则犯罪构成中含有定量因素,数额则是其重要表征。作为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范畴,“数额”范围的界定问题主要集屮在数额和数量Z间的关系上,围绕两者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数额不包括数量,两者系不同概念,这同我国立法规范用语意义是一致的。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数额”与“数量”是作为两个不同概念使用的,数额用于表示财产价值量,通常表现为货币量;数量则是指犯罪所涉及的物

4、品数冃、体积、重量等。I另一观点则认为数额包括数量,并不严格区分数额与数量,犯罪数额是以一定标准计算的财产数目,既可以表现为货币,还可以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数目。刘华:“论我国刑法上的数额及数量”,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北京: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4页。2陈兴良:《刑法各论的一般原理》,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1页。参见《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2条,第65-68条。本文不区分数额、数量两个概念,在统一使用意义上使用“数额”概念。首先,从词义本身来看,数额包含数量,根据《现代汉语词典》,“

5、数额”是指一定的数目,而“数目”就是“通过单位表现出来的事物的数量”。其次,从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看,对数额和数量也并没有严格区分使用,如司法解释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累计在10万元以上,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追诉标准同样存在数额和数量。彳司法解释用“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累计在10万元以上”解释这两罪中的“数量”,可见并没有严格区分数额和数量。最后,人为区分数额和数量会增加研究数额加重犯中不必要的麻烦和复杂情况,木文为研究便利,不区分“数额”和“数量”,统一使用

6、“数额”概念。2.数额加重犯概念辨正(1)数额加重犯概念数额加重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达到加重数额标准时,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数额加重犯的加重因素是加重数额,其基木犯包括数额犯和非数额犯两种情形:当基木犯是数额犯吋,我们称之为依附于数额犯的数额加重犯,比如侵占罪,其存在两个层次,即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时为数额犯,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时,就是依附于数额犯的数额加重犯;当基本犯是非数额犯,我们称之为依附于非数额犯的数额加重犯,比如伪造货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除了规定“数额巨大”等概括性表述

7、外,还存在规定具体数额的情形,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贪污罪和受贿罪。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存在“数额巨大”、“数量巨大”等标志词的就是数额加重犯,如虚报注册资木罪、销售侵权复制晶罪等,尽管这些罪名罪状表述中都含有“数额巨大”,但是由于这些罪名只有一档法定刑,没有适用加重法定刑的可能,因此并不是数额加重犯。(2)理论界关于数额加重犯概念的争论刑法理论界对于数额加重犯概念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的立场。肯定者认为数额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数额加重犯是一种复杂的构成类型:同一犯罪具有相同的罪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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