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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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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金桥工程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的顺利实施,推动“金桥工程”的深入开展,依据《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种子资金”是由市财政经费支持的,主要资助青年科技骨干开展项目立项前期的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等基础研究工作,以帮助青年科技骨干成功立项。第三条“种子资金”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务制度,坚持创新驱动,务求实效,目标明确,规范管理的原则,为企事业单位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资本支持。第二章
2、申报条件与资助类别第四条申报人员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具有诚实守信、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二)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未满45周岁,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科技攻关,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一线青年科技工作者;(三)拥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掌握本领域的发展方向和前沿动态,具有勇于开拓、不断创新的精神和较强的研发能力;(四)申报人员应是单位重点培养对象;(五)申报的项目应属于自然科学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应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与首都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需求紧密结合。第五
3、条“金桥工程种子资金”分A、B、C三类进行资助:A类:为有意向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提供立项前期的启动性经费,每项经费6万元;B类:为有意向申报市级或其他部委科技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提供立项前期的启动性经费,每项经费4万元;C类:为具有高素质的青年科技人员独立承担科技项目提供启动性研究经费,每项经费2万元。第三章审批程序及评审标准第六条“种子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申报种子资金于每年3月31日前由市属学会、区县科协,企事业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科协等基层组织作为推荐单位推荐申报,申报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
4、北京市金桥工程种子资金申报表》,加盖经费支出管理单位和推荐单位公章。(二)评审金桥工程办公室对申请人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金桥办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其所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评选,并出具评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种子资金支持。(三)公示入选人员及项目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请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最终资助对象。第七条评审标准分别从人才和项目的评审两个方面制定。评价指标包括项目负责人曾经承担的项目、获得的专利授权及发表论文的数量、曾荣获奖励的情况、项目意义、方案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效益等。专家在评审时,针对申报表上填写
5、的情况,对每个评价指标一一打分,最后按总分排名进行优选。第四章经费管理及使用第八条“种子资金”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全部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单位),所在单位提供配套资金的优先考虑,由资助对象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支使用。第九条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立项前期的调研论证、交流培训以及知识产权获取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严格遵循《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如因工作变动,须把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实施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费支出管理单位签署同意并经金桥工程办公室批准,可将剩余经费划到新单位
6、继续管理使用。第五章考核与成果管理第十一条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将成功立项的结果或立项失败的原因以书面形式反馈金桥办,作为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第十二条针对未成功立项的项目,金桥办将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分析指导,鼓励项目负责人改进后继续申报。第十三条在“种子资金”支持下开展的活动和发表的文章应以适当形式体现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的资助。第十四条建立项目后评价机制。通过审批成功立项的项目,推荐单位应继续跟踪,将其后续成果、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的、客观的分析和总结,上报金桥办参与优秀组织表彰评选。第十五条通过“种子资金”
7、实施的项目,金桥办将纳入“金桥工程人才库”和“金桥工程科技成果库”,推动北京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及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各推荐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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