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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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  鉴于:  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  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  因而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是一切政治运动都应该作为手段服从于它的伟大目标;  为达到这个伟大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至今没有收到效果,是由于每个国家里各个不同劳动部门的工人彼此间不够团结,由于各国工人阶级彼此间缺乏亲密的联合;  劳动的解放既不是一个地方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民族的问题,而是涉及存在有现代社会的

2、一切国家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有赖于最先进各国在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合作;  目前欧洲各个最发达的工业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新高涨,在鼓起新的希望的同时,也郑重地警告不要重犯过去的错误,要求立刻把各个仍然分散的运动联合起来;  鉴于上述理由,创立了国际工人协会。  协会宣布:  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  协会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根据这种精神,定出章程如下:  第一条 本协会设立的目的,是要成为追求共同目标即追求工人阶级的保护、发展和彻底解放的各国工人团体进行联络和合作[注:德文

3、版上在“合作”之前加有:“有计划的”。——编者注]的中心。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国际工人协会”。  第三条 每年召开由协会各分部选派代表组成的全协会工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宣布工人阶级共同的愿望,采取使国际协会顺利进行活动的必要办法,并任命协会的总委员会。  第四条 每次代表大会规定下次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代表按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集会,无须另行通知。总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改变集会地点,但无权推迟集会时间。代表大会每年确定总委员会驻在地,并选举总委员会委员。这样选出的总委员会有权增加新的委员。  全协会代表大会在年会上听取总委员会关于过去一年的活动的公开报告。在紧急情况

4、下,总委员会可以早于规定的一年期限召开全协会代表大会。  第五条 总委员会由参加国际协会的各国工人组成。总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为进行各种事务所必需的负责人员,即财务委员、总书记、各国通讯书记等等。  第六条 总委员会是沟通协会各种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之间联系的国际机关,它应该使一国工人能经常知悉其他各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情况;使欧洲各国中的社会状况调查工作能同时并在共同领导下进行;使一个团体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能由一切团体加以讨论,并且在需要立刻采取实际措施时,例如在发生国际冲突时,使加入协会的团体能同时和一致行动。在一切适当场合,总委员会应主动向各种全国性团体或地方性

5、团体提出建议。为了加强联系,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  第七条 既然每个国家的工人运动的成功只能靠团结和联合的力量来保证,而国际总委员会活动的成效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同少数全国性的工人协会中心还是同许多细小而分散的地方性团体联系,所以,国际协会的会员应该竭力使他们本国的分散的工人团体联合成由全国性中央机关来代表的全国性组织。但是,不言而喻,章程中这一条的运用要取决于每一国家法律的特点,同时不管是否存在法律造成的障碍,并不排斥独立的地方性团体同总委员会发生直接的联系。  第八条 每一个支部均有权任命一个和总委员会通讯的书记。  第九条 每一个承认并维护国际工人协会原则的人,都

6、可成为国际工人协会的会员。每一个支部对它所接受的会员的品质纯洁负责。  第十条 国际协会的每个会员,在由一个国家迁居另一国家时,应该从加入协会的工人方面得到兄弟般的帮助。  第十一条 加入国际协会的工人团体,在彼此结成亲密合作的永久联盟的同时,完全保存自己原有的组织。  第十二 条本章程可以在每次代表大会上进行修改,但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赞成修改。  第十三条 凡本章程规定未尽之处,将另由可在每次代表大会上进行修改的条例来补充。组织条例按历届代表大会(1866—1869)和伦敦代表会议(1871)的决议修订一全协会代表大会  第一条 国际工人协会的每一个会员有参加选举全协会

7、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被选为代表的权利。  第二条 每一个支部,不论其成员多少,均有权派遣一名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第三条 每一个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 代表的费用,由选出代表的支部和小组负担。  第五条 如某一支部无力派遣代表,可与邻近支部共同选举一名代表。  第六条 成员在500人以上的支部或小组,每超过500人即有权增派代表一名。  第七条 今后只有加入国际并向总委员会缴清会费的团体、支部或小组的代表,才能参加代表大会,享有表决权。同时,国际的经常性组织遭到法律禁止的那些国家的工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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