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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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与对策[摘要]医疗服务合同具冇委托合同的垄木属性。医疗服务合同的给付义务属手段义务,对其不完全履行,无法从结果上判断,只能从过程上判断,此过程中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同时构成对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无论财产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在违约案件中均应予以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侵害人格权场合的抚慰金。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在履行利益不易确定的场合,可以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标准。[关键词]医疗服务合同不完全履行说明义务损害一、案情概要及裁判要者妻XI与夫X2因生育障碍到Y医院就医,2002年9月9日,两X与Y医

2、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牛育治疗协议和须知”(以卜•简称“协议和须知”)。人工辅助牛育存在多种治疗技术,1丁(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和1CS1伸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都是人工辅助牛育的技术手段,“协议和须知”中没冇明确约定Y医院将采取哪一种技术为两X进行治疗。不过虽然双方没冇书面约定采取何种技术进行治疗,但是综合分析相关证据可以推定,原、被告Z间已经就采取ICSI技术达成合意。9刀25LI,X,向人民医院交纳了检查费5400元,同口Y医院对X,进行了采卵手术并采集了Xz的精了。医务人员在观察了X%的精子后,认为适宜按照IVF技术进行治疗,遂按照IVF技

3、术操作,但是最终治疗未获成功。另查明,两原告向Y医院支付检查费、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6072元(包括上述5400元),为促进排卵,两原告在院外购买药品支出人民币5362.05元,两项合计11434.05元。原告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判令Y医院双倍赔偿医药费2.5万元、误工费1392.50元、梢神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木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于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4、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该法中所指的服务,是经营者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提供的商业性服务。法院向江苏省卫生厅调取的证据表明,Y医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Y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而不是商业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服务合同在患者向医院提出进行诊查、治疗的请求,并经医方做出承诺时成立。本案被告已经收取了原告交纳的医疗费,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和须知”,被告也对原告进行了治疗,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己经成立并住效。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口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

5、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乂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医院在履约屮具有较高的裁量权。但医院与患者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医疗行为的实施结果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直接影响,若完全不考虑患者的选择权明显冇失公平。所以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负冇对医疗方案的说明义务,在实施医疗方案Z前,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医院有义务就该医疗方案向患者或其代理人进行充分的说明。而患者享有对医疗方案一定的选择权,这体现于存在两个以上治疗方案的场合,医院应该就几种不同治疗方案的利弊对患者进行充分说明,并以患者的决定为准选择治疗方案。本案中人工辅助生育存在ICSI、IVF

6、等多种治疗技术。原、被告已经约定采取ICSI技术,如果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认为原告的状况更适合釆取IVF技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向原告予以说明,并就治疗技术方案的改动征求原告的意见。但被告的举证只能证明原告知悉治疗技术的改动,不能证叨被告已经就该改动取得了原告的同意,故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屮,原告为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而付出的医疗费属于其损失,具体范围包括原告向人民医院支付的检查费、医药

7、费以及原告在院外购买约品支出的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原告提供的误工费证据仅冇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而非当时未领取冇关款项的证据。因此应认为原告对于自己提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木案为合同违约Z诉,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町能造成的损失,亦不包括精神损害

8、赔偿,故对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不了支持,亦不支持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谙求。据此,依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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