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监管责任保险(山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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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监管责任保险(山东地区)条款总则第一条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川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収得合法资格,在屮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境内设立的资产监管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资产监管业务仅限于在银行贷款业务中,被保险人接受贷款银行(即“委托人”)的委托,对借款人出质的动产、仓单、捉单等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管的业务。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产监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质押财产的直接损失,导致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中载明的扩展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木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巧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木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

3、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或其他放射性污染;(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七)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及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四)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

4、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五)未列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报的雇员名单中的雇员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七)被保险人未按照《劳动法》或省市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导致的雇员报复性行为或不忠诚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插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5、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质押贷款合同期间相同,但瑕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费为保险期间内质押贷款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详见费率规章。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木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木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吋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

6、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捉供。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委托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贵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口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口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

7、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山。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育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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