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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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雇佣人责任^w.S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论雇佣人责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口益频繁,专业分工进一步加深,人无万能,企业主事必躬亲殆不对能。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常须他人辅助从事一定的工作。由此,雇佣关系越来越普遍。然而,与此产生了一个问题:若受雇人于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第三人的介法权益时,应有谁承担责任?现代国家均规定雇佣人对于其受雇人于执行职务时所加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一、雇佣人责任的法律及理论依据雇仰人责任,理论界有人称为“替代责任”“转承责任”“代负责任”等。就他人彳亍为负责的思想,在古代法上甚为普遍,如夫对妻、家长对家庭成员的侵权行为负责等等。

2、拯著名法制史学家Maitland的研究,英国在17世纪以前,雇佣人仅于命令或同意受雇人从事不法行为时,始应负责。Z后,随着英国工商业急剧发展,此种理论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耍,英国法院于1697年创设“雇佣人代负责任”理论,即雇佣人对受雇人为一般授权时,可推知具有默示的命令而应负责。19世纪以后,终为职务范I韦I的理论所取代,雇佣人就其受雇人在职务范围内所为的一切不法行为皆应负责。德国1887年民法典将雇佣人责任认定为过失推定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3款做了如下规定:“主人或雇佣人对其仆人及雇工因执行职务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我国立法没有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没有实体

3、法规范的情况F,于《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泄的牛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从程序上规定了雇主的替代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1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规左:“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式明确了雇仰人的替代责任。雇佣人责任,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捉的一种侵权责任。它是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対于雇佣人责任,有以下儿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雇主之

4、所以対其雇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雇主一旦选任雇员并委托他去从事其职务范闱内的活动,则应对其雇员的行为加以控制与监督,如果没有做好控制监督工作,致雇员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则雇主就应对受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损害的发生源于雇佣行为,无雇佣行为,即无损害,此为雇用人应负责任的理由。”还有一种观点即危险分担思想,也是当今大多数英美学者所倡导的。认为雇佣人虽一时负担危险,但可提高商品或劳务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人众。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谁能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和燃擦损耗订立保险合同,将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转嫁给一个更大的共同体或整个社会,谁就应当承担这些

5、损害。雇佣人所承担的替代责任理论源于社会的安排和便利以及朴素的止义。雇佣人被推定为为其木人的利益而使用雇工且能更好的承担为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因此,当雇工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了侵权行为时,雇仰人必须就此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二、基本立法类型分析2⑥ASK中h法译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篦网雇佣人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已为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所普遍确立,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就其棊木内容分析,对以归纳为三个基本类型。即英美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制、德国法上的过错责任制和台湾现行法上的过错责任与衡平责任结介责任制。(一)英美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制在英美法上,雇佣人(Master)对具受雇人(Serv

6、ant)于从事职务时,因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应付赔偿责任,称为替代责任(VicariousLiability)。其特点是不以雇佣人选任或监督受雇任的过错确定雇佣任责任。无论雇佣人有无过错,均应对受雇人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负责,雇仰人不得主张选任或监督受雇人以尽相当注意而免责。(二)德国法上的过错责任制依照徳国民法的规定,雇佣人(Geschaftsherr)对其受雇人(Verrichtungsgehilfc)因执行职务所生的损害,仅在雇佣人木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即对受雇人的选任监督未尽必要注意时,始须负责。其特点是以雇佣人的过错确泄雇佣人责任。徳国民法典笫837条规定:“使用他人执行事

7、务者,就该他人因执行事务不法加于第三人Z损害,负赔偿责任,使用人于选任受雇人及关于装置机械或器具,或指挥事务Z执行,于为装置或指挥时,以尽交易上必要Z注意,或纵加以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使用人不负赔偿责任。”Lennard教授认为雇佣人虽无过失而应负责,势必导致工业不振,商业停顿,经济不景气,其结果对被害人亦会产生严重不利益。德国民法典对雇佣人责任适用过失推疋主义,无需受害人举证,但雇佣人得反证推翻法律的推定而免责。另外,不以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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