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石家庄市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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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建[2007]76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已经石家庄市建设局领导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石家庄市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若干规定2、石家庄市建设行政处罚文书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处罚规定通知抄报:省建设厅、市政府法制办附件1:石家庄市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石家庄市建设局(以

2、下简称市建设局)依法对石家庄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市建设局机关内设执法处室及受市建设局委托的直属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履行建设行政执法职责或以市建设局名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建设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由市建设局法制机构实施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度应参加规定学时的法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建设行政处罚实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下列规定:㈠行政执法人员

3、在进行建设管理执法时,应当文明执法,使用规范用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㈡向当事人出示市政府核发、市建设局颁发的建设行政执法证件。㈢调查或检查时应当收集足够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调取书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㈣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㈤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

4、证明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两名以上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参加。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化)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八)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超出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仇)执法机构在接到上级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于作出处理决定后的5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抄送原移送单位。第五条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六条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根据案情实际,可以要求市建设局有关处室或局属有关单位参加,由主管局长或市建设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人协调组织,有关处室和局属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执行。第八条除本规定第七条外,执法机构依据职责、群众举报、执法检查或上级批转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以局名义

6、立案查处的案件,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执行。第九条以市建设局名义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执法机构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实施由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条查处建设行政违法案件,按下列程序办理:㈠执法机构在完成调查取证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书面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㈡送市建设局法制机构书面核审;㈢报市建设局主管局长审批;㈣制作案件处罚审批表,报局长或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长审批;㈤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一条执法机构调查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后20个工作日(含本数,下同)内完成对该违法案件的调查。第十二条法制

7、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执法机构移送的材料进行核审,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下列意见: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的意见。㈡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完善。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执法机构重新调查,重新调查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㈣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后果的,建议执法人员纠正。造成后果,无法纠正的,应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㈤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伏)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行政的案件,应提交市建设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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