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公证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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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公证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玉林市司法局廖腾琼根据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实施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目前公证体制的改革方向是将现有行政体制公证处改制为事业体制公证处。那么,如何认识事业体制,事业体制将给公证事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如何适应事业体制,开展业务,都是一个应该进行思考的问题。一、关于公证的事业体制问题(一)事业体制的定义。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冃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

2、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不管这个规定是否科学、准确。但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凡是事业性质的组织,都是社会服务组织。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规定。CJ事业休制公证处的本质特征。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方案》规定:“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耍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

3、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的规定,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应该是国家司法机关举办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公益性、非营利的社会服务组织。《方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积极探索公证组织的新形式并做好试点工作的规定”。这里的“新形式”不应仅仅理解为事业体制。因为,从司法部已在全国开展的合作制和合伙制以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的规定,笔者认为,“公益性”、“非营利性”是事业体制公证处的本质特征,合伙或合作仅仅是试点,还不是改革的方向,而是应该积极进行探索的方式。(-

4、J事业体制公证处的经费來源。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包括全额预算(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形式。199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印发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要推进有条件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有偿服务,逐步向差额补贴过渡,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耍进一步创造条件,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可见,中央的精神是事业单位应当走向自收自支,或自收自支基础上的企业化管理。对那些不能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同级财政还应当进行差

5、额补贴,甚至全额拨款。止因为如此,《方案》规定了比较灵活的经费管理模式,并没有规定事业体制公证处必须实行自收自支。但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既然并没有排除全额拨款或差额补贴事业体制公证处存在的可能,那么,公证业务收入达不达得到三万元就不应成为改制为事业体制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在改制过程屮暂时保留部分行政体制有悸于改制的总体设想。如果在过渡期,或在司法部实施意见给的宽限期还达不到这个条件,是否要长期部分“保

6、持”行政性公证机构呢?按照有关机构改革的方向,公证机构已很难保持其行政机关的性质。事实上,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公证机构已不列入行政机构之内,不存在行政机构的性质,但是,也没有改制为事业机构,而是在行政与事业或者中介组织的夹缝中艰难地运转着。(四)事业体制公证处的分配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分呪上的灵活程度,是衡量改制效果的一个重要方面。《方案》指出:“实行经费全部自理的公证处可以实行效益工资”。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经费管理的文件还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分配。也就是说白收口支公证处的分配口主

7、权比较灵活。当然这种灵活必须是在依法建立的法人财产制度,建立公证处内部的发展基金,福利、奖励、风险责任赔偿等基金的基础上的灵活。换句话说,必须是在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三者的前提下的灵活,而非分光吃光。二、事业体制公证处的管理事业体制相对于行政体制,有行政机构不能比拟的生机与话力。它可以推动公证处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组织迈进,充分实现公证机构服务的职能作用,根据已进行改制公证处的实践经验,事业体制的管理模式上较之行政体制,有以下特点:(一)自主权扩大。行政体制的公证处相当于同级

8、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内设科室,对外无主体资格,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也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事业体制公证处,虽然在改制初期仍受制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但它毕竟是独立法人,能自主经营,自谋发展,独立承担责任。这一点在落实主任负责制上体现得较为明显。目前除人事权因人事制度改革的滞后,仍有障碍外,财权、物权都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二)普遍建立了竟争激励机制。事业体制最明显的变化,是分配机制较灵活,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公证人员的办证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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