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石油加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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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加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油加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按规定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1.1.1.5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等资质证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3、,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1.1.1.6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驾比复文件。1.1.1.7可能产生职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批复文件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

4、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1.1.2.2

5、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是合法有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1.1.2.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不是合法有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1丄3其他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滋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6、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

7、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v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8、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工作场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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