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话说“假一赔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话说“假一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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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往往投诉无门,自认倒霉,“连和经营者理论都会觉得心虚。”  今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随时可以讨回公道,底气十足。  这种转变,源于一部法律———《》(后简称“消法”)———消费者手中强大的武器。  而随着2008年“消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这种转变将更加彻底,这个武器也将挥舞得更加有力。  上篇:打假故事  王海———“刁民”还是“英雄”?  “假如这杯星巴克咖啡是假的,你还会像当时那样找商家‘假一赔二’吗?”  “不会。现在已不是单枪匹马的时代了,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  “

2、14年前,为何你却会为此拍案而起?”“因为好玩,只是想尝试一下是不是真的能够‘假一赔二’。”  两个小小的问题,与其说是“打假人”王海的心路变迁,毋宁可以理解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近16年来消费者维权处境的变化。按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法研究会副会长、“消法”的起草人之一何山的话说,“这十多年来,消费维权形势已经有了很大好转,原因之一就消费者力量的崛起”。  一次偶然中,他读到了“第四十九条”  《我是刁民》是王海的第一本书。对于“刁民”的说法,他从不隐晦。  在长达14年的打假生涯中,和所有有争议的人物一样,他

3、面临着这样的困境:爱他的人,把他捧成“英雄”;恨他的人,把他骂成卑鄙小人。  王海说他只是在做“符合自我价值”的事。王海的成名纯属“偶然”。1993年,“消法”出台,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并没有引起多大反响。在那个年代,消费者受到侵害时,往往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1995年3月,北京东城一个小书店。山东青年王海偶然间看到“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假一赔二”的规定。正在北京自学法律的他,敏感地意识到:“假一赔二”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兑现?  出了书店,他就到附近的隆福大厦买了两个索尼耳机开始了尝试。  刚开始并不顺利。找消协

4、、找工商、找质检、找索尼公司。两天下来,虽然鉴定耳机是假的,但自己花费的成本已经远远大过耳机的价钱了。“我得补回损失啊,‘消法’的宗旨就是鼓励消费者维权和投诉的,不能太吃亏。”紧接着,他在正式向工商局申诉前,把剩下的10副索尼耳机买了。然后,他径直走向东城区工商局,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向隆福大厦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要求。  《中国消费者报》抓住了这一典型。“王海现象”由此轰动全国,并引发持续热议。  “王海现象”———“消法”落实的转折点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20周年备忘录》里,记者看到这样的描述,“‘王海现象

5、’的出现,是‘消法’落实普及的转折点,从此,‘消法’更加深入人心。”  1995年11月24日,就社会上对“王海现象”的一些不同看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与会代表就如何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会议成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推动了整个“消法”的落实。  此时,何山等法学家纷纷发声,支持消费者同假货作斗争。正是“何山们”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手“扶持”,“刁民”王海作为官方树立的典型,走上了历史舞台

6、。  然而,当运动式的鼓励过去之后,司法机构逐步退守到坚持购假索赔者不属于消费者的认定。多次诉讼下来,王海们越来越成为法庭上的败诉者。光环褪去后,“打假牟利”越来越成为“王海”们难以洗去的恶名。  唤醒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一晃14年,现在的王海坦言有点累,“消费者维权越来越难了”。在他看来,多年来的努力,“没有变化的是公民的组织资源依然匮乏,依然是在以个体与各种利益组织进行博弈。这种博弈显然是不对等的”。  “一个赤手空拳的个人要跟组织集团拼斗,力量还是微弱,我想走一条新路。我选择了组织化打假。”现年36岁的王海

7、早把自己定义为一个社会活动家,在继续从事商业打假调查的同时,他参与了两个非营利项目,一个是已经正式注册的和谐社区发展中心,一个是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此外,他还参与立法建议,竞选人大代表。此时的王海,已从个人维权英雄转变成了维权立法的思考者与建言者了。  “刁民”还是“英雄”,留与历史论功过。“不管怎么说,王海的行为从消费层面大大唤醒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中,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近七成的公众明确表示会想办法维权。  下篇:立法片段  何山———是立法参与者,也是实践者。  在中国

8、消费者权益运动史上,何山是值得铭记的。如果说,王海是“消法”第四十九条“假一赔二”的实践者,那么,正是被誉为“‘消法’第四十九条之父”的何山,一手促成了“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制定和出台,并为之摇旗呐喊,甚至不惜“以身试法”。  1996年4月24日,何山从某商行买下两幅徐悲鸿的“画作”,一个月后他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这起案件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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