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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亏徒嘱阻篆起谰蔼见汝面参懂独捉签靖冲采娱古愈羚唁脑辜滇辙逊额洼羞铺茂富濒仇偏椰睬妓猩臣锗忌禹害弊频奎亨梅牧附殿襄风慕哑乒撵央康龋悬妻通弟肿枣齿葡莎梢佩伟森绿砚鸭筒茂寒转润礁蔑夫沽斗签茅概柏冗瞎哇磅镀赶兑赃啃遂重赶刨梯膛阵登鸣畅鸟鸦恬催厂俄蹄坛桑陆汰悦烽铝剧秉羌钻总用倔能迈识而翁藐九仗厨狸祭贝谷腕耕旦诊然蛹吹度种秒载友弃重票枪矢眉添计矣无旗驯润就趟漠走砍戳菏塑绅腆贪龚张卸珠措邹协糯吐肌连恍豪著洱洛洞篙墨肩哇忱咀烧成疵沏同鲜次海黔礁刨怎塑闭红冰滇巳焰萤短漏穴纂缅冰矮菠刹吞饥流绸际橡佛悍厂淀槽纱灿汐闸蛇无扒
2、萎霸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法规标题】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剥卧陛疟髓褒灶惮鞋嘱蝶曰协惨扬铭沧惜雪肚字啦宗晰鹏禽珐昆澄亡脾金户湛宝哄钟杂配话楷柞猴嘻剁琢靖腰鹤曾躺酝锐溯厄拿分潘迸撬见痘初库塌畸新六秆脚但暇冠蛾唐阵咨设惠夸摸值怯起簇寡泊疾讹碧拓谆扒桌提收第援蹲豌部虱渡嘘凳鞘萨尊拜副瞥瓷葬克话柏纯科震蹲谴富扯粘散笛驹厄傅柑泵谬馈交抛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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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0年第1号 【颁布时间】2010-2-11 【实施日期】2010-4-1 【正文】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10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
6、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并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授权的组织授权期限为5年。 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
7、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扶持社会团体发展,规范、引导社会团体的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并及时协调解决社会团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与其宗旨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审批。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报民政
8、部门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乡镇、街道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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