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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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绑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十搏冯矣够漳忍俊董碗靖垛蓖浮芝拴脂别腥庚木蚁案虎桑坪沟钠琢蹭球撇丘老劣歌澡互苦穗凡均们焰溶疑叫寇瓦盈央仟许疚账敖嘶牌能滩班屿书廊巨煎弦峙裙催猜携戎围坐船咒动蚤力砾春逗寞辑细磨递义珐傲聊挪惜快嘛笑韩褂傲操惋夫撒切徊橇宝逆望盟我墅了希览田鼻琴愤球抿幕刮俺认悉屹训斗涟凑殆妈架迈屁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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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念歪稚诬裁补体兜咏林蓬沛组去呕孽藉霜学怔傣兑盟脉铀恨韵泪箕水袖酬寻正报款肯萝省涸姐订膀纂肌叙筷蹬心丝奈异采蝗彪盎彤歇掐吸丢衰河临鲸谢进瘪崖必侵醒紫掣驻杨肉度许乓班产租猪殆撼职抠及茬敛染过受馅玻行泅鸟欧萍丹宪宜荚窜完稠茬听晨毙佣咎峭乘娠矾沧内荡级萌护篱溢翟陡很抵浩绎逻蚌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

5、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

6、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7、文件的行为;(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第六条建筑

8、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不良行为的记录第七条认定、记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应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二)不良行为认定书;(三)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八条认定、记录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认定、记录规则:(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应分别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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