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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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安[2012]29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哈市松北区住建局:现将《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简称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从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行为。第四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统一

3、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省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1次,在同一次督查、检查、投诉、举报中,发现企业和从业人员有多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均记企业和(或)从业人员1次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不累记;在不同的督查、检查、投诉、举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累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记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记总包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4、见附件1。第八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及各类专项检查和督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经检查(调查核实)、确认等程序,认定不良行为,制作《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见附件2),并附检查(调查核实)、确认的笔录、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检查(调查核实)、确认的笔录、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公示时间。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现场认定、及时报送、及时公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应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不良行为后现场制作,特殊情况可在核实、确认情况后7日内认定、

5、制作记录。市(地)、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后7日内将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通过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岗位管理人员网络管理系统报送至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应包括认定不良行为的时间、不良行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姓名)、工程名称、不良行为事实、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不良行为记录编号、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时间(起止年月日)、不良行为是否已处理(未处理的说明原因)等信息。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应及时公示。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制作(或收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后15日内进行公示。市(地)、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安

6、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可在当地相关媒体公示。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等媒体公示,公示时间6-12个月。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内容载入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形成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公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有陈述、申辩、申诉权,如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并调整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第十三条 市(地)、县(市)住建行政

7、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省住建行政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负责,省、市(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对市(地)、县(市)住建主管部门报送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复核。第十四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其处理结果应当报送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不良行为记录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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