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资讯科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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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章 網路倫理編撰:連志誠老師11-1-111-1網路法規*2大綱11-1-1智慧財產權11-1-2著作的範圍11-1-3著作的種類11-1-4著作權內容-著作人格權11-1-5著作權內容-著作財產權11-1-6網路行為與著作權11-1-7網路著作權的保護11-1-8侵犯著作權之案例311-1-1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1928年05月14日訂立2006年05月30日修正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他411-1-2著作*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

2、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511-1-3著作種類*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611-1-4著作權內容-著作人格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第十五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第十六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第十

3、七條)711-1-5著作權內容-著作財產權*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第二十二條)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網路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不在此限。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第二十三條)公開口述: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811-1-5著作權內容-著作財產權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第二十四條)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

4、項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911-1-5著作權內容-著作財產權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第二十五條)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第二十六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

5、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1011-1-5著作權內容-著作財產權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第二十六條之一)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第二十七條)1111-1-5著作權內容-著作財產權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第二十八條)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

6、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1211-1-6網路行為與著作權暫時性重製(第二十二條)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1311-1-6網路行為與著作權在公開展示、

7、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的公開作品中,若是要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創作出的作品,必須要考慮到以下幾點。(第四節)是否以鏈結來取代重製的部份。是否以引用的方式來取代直接剪貼他人作品的部份。在引用他人作品是否為合理使用,而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1411-1-7網路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總則)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

8、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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