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

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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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参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未进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年满20周岁起至男性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民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参保;应参保而不参保的,本人及其父母等直系亲属不能亨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第三条全市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参保单位,给符合本办

2、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办理农民养老保险。第四条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机构(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第五条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镇(区)财政、村(居)民委员会(含村民小组,下同)及参保人共同承担。笫六条农民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农民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保证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及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八条本办法实施时农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

3、元核定,从2002年1月起,每年递增2.5%(计算到元为单位)。每个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第九条农民养老保险费以当年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供缴。2000年11月至2005年12月,所供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其中集体承担6个百分点,个人承担5个百分点,并将8个百分点记入个人账户。所供保险费占当年缴费基数的比例,每5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即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2%;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3%,2016年以后保险费比例调整到14%。后面这三次调整增加的3个百分点均由个人承担

4、,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集体承担的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市和镇(区)财政各分担20%,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共承担60%。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则由业主承担,离开这些工作单位后,则再由市、镇(区)、村按比例承担。因工作变动退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原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也改为市、镇(区)、村、组按比例承担。第十条参保人的农民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统一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集体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统一为当年集体缴费基数的3%o集体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计入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农民养老保险的全

5、体参保人共同所有。第十一条各村(居)民委员会每年12月前对下年应参保人数进行登记,制订参保计划报送镇(区)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审定,以便做好农民养老保险费预算、拨付工作。第十二条市、镇(区)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将本级应承担的农民养老保险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财政设立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所承担的农民养老保险费拨入专户。笫十三条各镇(区)财政部门设立农民养老保险费过渡账户,用于存储镇(区)财政及村(居)民委员会缴交的农民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各镇(区)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过渡账户上的农民养老保险费缴入

6、市财政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各镇(区)财政与村(居)民委员会应缴纳农民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办法,由各镇(区)自行制定。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农民养老保险费rti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代收缴,具体办法由各村(居)民委员会自行制定。笫十四条农民养老保险费不得免缴。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养老保险,经管理部门资格审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月领取农民养老金,直至终老。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以后视基金收支及财政状况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o农民

7、养老保险基金rti市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按规定统一调度。第十六条基础养老金从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从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屮支付。参保人享受农民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应退还其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养老,除参保人参保期间出境(含出台、111港、出澳)定居、户口迁移市外的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外,均不得提前支取。笫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具有本市户籍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而又没有在单位领取退休金的农(居)民,其应参保的直系亲属参保后,rh

8、管理部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150元/人,直至终老。笫十八条按月领取农民养老金的参保人必须每年6月1日至8月25日向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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