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行业税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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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投资行业税收对策作者:李伟朱为群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设计(一)研究工具:D—G模型。估测企业税负的方法分为回顾法和前瞻法两大类。回顾法是以历史期的利润和稅收数据为基础对企业税负进行计算。该方法反映的企业税负并非常态,只是特定企业在某一时点的稅负水平,体现的是企业直到这一时点的投资历史和亏损历史。此外,由于各国统计口径和统计方法各不相同,历史期利润的国际可比性很差。相比之下,前瞻法基于企业未来各期财务数据的净现值,能够反映企业在一国税法制度下的“通常”税负水平,从而真正将各国税制差异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剥离出来加以分析和比较。在前瞻法中,有Ki

2、ng—Fu11erton模型、Devereux—Griffith模型和"欧洲税收分析器”三种工具。相比之下,D-G模型更适用于中国。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目前统计并公布的数据尚不满足运用欧洲税收分析器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较之于King-Fu11erton模型诸多严苛的假设条件,中国的现实国情相对接近于D-G模型的假设条件,运用该模型进行估算的准确性相对较高。D-G模型是由牛津大学的MichaelDevereux教授和伦敦财政研究院的Rache1Griffith教授于1999年共同创建的。①他们认为,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基于整个生产期总利润所需承担的平均税负,即有效平均税

3、负:EATB=(R*—R)/[p/(1+r)](1)其中,R*为投资的税前净现值,R为投资的税后净现值,p为投资的税前真实回报率,r为实际利率,p/(1+r)即为税前收入流的净现值。R*与R的计算需要涉及一国税制中诸多税收参数。(二)基本假设:中国境内母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可选择的节税策略。假设位于中国境内的母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其在境外建立的是具有当地法人资格的从事制造业的全资子公司。如图1所示,根据公司治理结构,该中国境内企业面临三个层面的税收策略选择:一是境外子公司获得的利润及其拥有的财产在投资国(地区)缴纳所得税和财产税时的策略选择;二是境内母公司就其获得的境外子公司返还的股

4、息、利息等在投资国(地区)缴纳预提税和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策略选择;三是中国境内母公司的个人股东就其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利息等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策略选择。不过,绝大多数投资境外的中国境内企业不需考虑股东的税收策略选择。这是因为对较大规模的企业而言,其股东人数众多且类型可能涉及应税股东或免税股东、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这就导致了很难准确估算个人股东因分得的股息红利而承担的税负。因此,本文只考虑境外子公司和中国境内母公司的税收策略选择。根据D-G模型,假设母公司可以通过留存利润、发行新股、债权融资三种方式向股东或债权方募集资金。母公司亦可通过这三种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注资,且境外

5、子公司不向第三方融资。进一步假设境外子公司可将资金投资于五类资产,分别为从第三方购得无形资产(主要是专利)、工业建筑、机器设备、金融资产(主要是各种债券和长期存款)和存货。图1中国境内母公司与其境外全资子公司投融资形式的基本假设从图1和上述基本假设不难发现,境外子公司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组合、享受投资国(地区)税收优惠这三种策略节税,母公司则可通过选择不同的再投资方式、采用不同的利润返还方式等策略节税。(三)模型参数的选取:三种税制特点样本国(地区)的相关税收参数。假设中国境内母公司分别在低税负、中等税负、高税负这三种税制特点的国家(地区)建立全资子公司。

6、其中,低税负国家(地区)包括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爱尔兰、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因为无论是所得税还是财产税,上述投资地都是低税率和窄税基的代表;韩国、马来西亚、越南、中国台湾和奥地利的税率和税基均属中等水平,视为中等税负组;而法国、西班牙、美国、日本和印度则是高税率和宽税基政策的代表,将其作为高稅负组。由于运用D—G模型估算企业税负需要所得税和财产税方面的信息,本文选取的税收参数包括以下三方面:1.三种税制特点样本国(地区)的法定所得税税率。由表1可见,中国台湾的名义企业所得稅税率为25%,但对留存利润额外征收了10%的留存盈余税,这就导致企业留存的利润面临32.5%的相对高稅率。美国

7、各个州的地方所得税税率不尽相同,本文以税率水平居中的加利福尼亚州的税率为代表。印度对留存利润和分配利润实行不同的税率:对留存利润实行30%的名义企业所得稅稅率,而对分配的利润则额外征收15%的股息分配税,从而导致了40.5%的高稅率。日本除中央政府征收30%的企业所得稅和附加征收20.7%的居民税之外,地方政府还征收企业税、地方公司税和地方商业税这三种所得税性质的地方税,从而地方性所得税税率高达7.67%。2.三种税制特点样本国(地区)的法定所得税税基。表2呈现了三组样本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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