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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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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摘要:伴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侵权已经成为众多侵权行为屮日益突出问题。木文通过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相关规定,对网络侵权中的不作为侵权构成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关键词:网络侵权;不作为侵权;责任一、案例分析去年,广州网友张某在家割腕自杀,自杀的原因是无法接受其爱人李某的背叛。整个事件缘由张某写成口志发表在了自己的网上空间。这则口志通过大雁和天涯社区网转发引起网友们在网上对李某的围攻斥责,最终导致李某精神压力过大,被迫辞去工作。事后,李某认为大雁和天涯社区网在没有征求其木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此则日志进行公开传播并转载,因此,
2、以个人隐私权及名誉权受侵犯为山将大雁网和天涯社区论坛告上了法庭。本案件的最基本的信息资源是从天涯社区传播扩散的,但是当它意识到这种行为涉及到侵犯公民隐身是个侵权行为时,便及时删除了帖子。然而,大雁网却并未像天涯社区一样,相反,他们仍然对此事件进行了转载传播甚至是做了大篇幅的专题报道,并且还大幅度了爆料了当事人李某的个人信息。最后,法院以大雁网在未征求当事人同事的情况下,公开暴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为原由判决此案件的责任由人雁网承担。而天涯论坛不需承担责任,因为它在意识到所做行为侵犯到李某个人隐私权及名誉权时,就及时删除有关的网络资料,U经及时地尽到了网络的监管义务。
3、在现实生活屮,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并且在实际案例中也得到了很灵活的运用。在本案中比较灵活地运用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上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审判的过程中也很全面地考虑到了互联网信息传播“即时、随意、互动、广泛”的特点,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网络监督管理责任也冇比较灵活的解释。但是,我国法律的规建仍然存在着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比如:应该规定要对即将发布的网络信息发布进行具体分析,应该严格把关转载链接的网络和原载者身份地位等等。二、网络侵权中的不作为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从是否对受害者进行直接侵权的角度分析,我们一般认
4、为直接对受害者造成侵权的是网络用户,而网络供应商对受害者所造成的通常都是间接的侵权行为。但是,笔者认为,在实际的网络侵权案件中往往是山间接侵权者也就是网络供应商为侵权责任“买单”,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二:第一,网络中网络用户常常会因为没有进行实名登记或者流动性较强等特性,使其在案件审理中很难被直接确怎,而网络服务供应商却具冇较强的稳肚性,往往更容易被锁泄。所以从方便案件办理和执行的层面来说,网络供应商往往承担着直接责任。第二,从应尽义务的角度出发,网络供应商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在所难免。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虽然网络供应商并未对受害人造成直接侵权,但是由于莫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而造成被害人的权利受到损
5、害。因此,笔者不赞成网络供应商和网络用户在网络侵权案中构成共同侵权,赞同双方的关系属于是基于公共政策考量而规定的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者如果明知其所做的网络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损害而没有采取枳极的补救措施,那么其应该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负责。因此,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知道在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者极有可能会产生不作为侵权。而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作为网络侵权行为之一的网络服务者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络服务者主观上不积极。相对于其它案件侵权者主动侵权而言,网络侵权活动中网络服务者往往是采取不作为侵权的方式,真止
6、主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情况较少。他们的不作为侵权方式一般体现为没有或者没冇及时地删除或屏蔽不健康图片、谣言信息,没有及时处理侵权信息以及帮助受害人向网络服务者提起告诉的义务。如果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因为网络服务者采取不作为侵权的方式而未尽到本身应尽的义务,那么网络服务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网络服务者未尽到约定的义务。在现实案例中,很多网络服务者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大都是因为其忽视了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是事先约定的作为义务,从而侵犯了对受害人的利益。网络服务者如果有发现他们的行为己经造成或者将会造成侵权,就应该及时停止并对其行为负有及时处理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作为义务。所谓作为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发
7、现或应该发现侵权行为产生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行为的义务。当然,这里所谈及的网络服务者的作为义务是建立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的作为,如果因为某些特殊情况导致网络服务者缺乏或者丧失作为能力,那么我们不能将其判定为不作为侵权。第三,耍求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具有真实的存在性。如果网络服务者的行为未对受害者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那么网络服务者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网络服务者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具有真实的存在性,那么应该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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