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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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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体罚”与“惩罚”勿庸置疑,体罚和惩罚都是一种教育学生的手段,但两者冇着明显的区别。体罚系指对身体施加的惩罚,使之遭受皮肉之苦。这种手段直接面对和触及其身体。对于学校老师而言,其体罚行为就是直接以学生的身体为对象,使其肉体受到痛苦。另外,还有一种情形,老师不直接伤害学牛的肉体,而是用罚站、罚扫地、罚抄写、罚跑步等方式使学生的心灵受到伤痛,精神受到压抑,这就是变相体罚。不管是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国家明令严禁使用的教育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
2、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有禁止体罚学生的有关规定。在封建科举制度下,体罚一直是一种长期使用的教育手段,即所谓的“严师出高徒、棍棒出好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教师地位至高无上,如同“法官”,执学着学生的命运,而学生地地道道地成为老师教鞭下的“阶下囚”,师生之间毫无平等地位可言,这样的教育制度与我们今天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教育是格格不入的,所以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惩罚则是指犯规、犯禁、犯法的人受到某种痛苦折磨或其他损失。使用这种教育手段,关键是看对象和掌握“度”的问题。如对违法犯罪分子当然要给予严厉的惩罚。而作为学校而言,各级各
3、类学校都制定有自己的各种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实际上就是学校的“法”,谁违“法”,那就当然要受“惩罚”。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行使“惩罚”权是“合法”的。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这里关键要看清,我们教育的对象是学生而不是“违法犯罪”分子。因此,我们在使用“惩罚”这一教育手段时就要讲究方法。要弄清楚,惩罚不是针对肉体的行为,而针对的是“犯规、犯禁、犯法”的人所实施的教育手段。所以我们要对“犯规、犯禁、犯法”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干预,阻止其行为的发展,必要时实施惩罚。不能像安徽
4、某县小学的“杨不管”,课堂上学生打架也见所未见,闻所未闻,任其发展,不管不惩,以至导致学生打架死亡的惨案发生。因此,笔者认为,现在我们的教师在教育方法上,存在•些误区,即:你不让我“体罚”学牛,我就管不下来,因此我就无法管,放任学生所为,所以导致一些班级纪律涣散,学生为所欲为,其至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若要我管学生,我就要实施体罚,这样的老师把体罚当成教育学生的“万能钥匙”,医治学生病根的“灵丹妙笏”,这种观念显然是十分危险的,当然也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体罚”学生是错误的,必须禁止,且把它摒弃于我们的教育之外,而合理的、适度的“惩罚”教育是必
5、要的,它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那么,运用“惩罚”教育应遵循哪些原则呢?1・有法可依原则就是说,惩罚要有依据,如国家分布的《学生守则》,《学生行为规范》,以及学校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班级公约等,做到依据施罚,以理服人。2.即犯即罚原则学生是什么时候“犯法”就耍及时进行“惩罚”教育,只要学生知错且知错已改就达到目的了。不要“前事不忘”、“秋后算帐”。殊不知“让他三尺也无妨”也是一种美好的境界,包容乃是一种崇高的美德。3.以人为本原则就是要以人为尊、以人为重、以人为先。不要只见“学生”不见“人”,学生也是人,金无足赤,瓜无滚圆,人无完人。人难免会有缺点和错误,对于学生犯错,
6、不要“快刀斩乱麻”,要惩教结合,以教为主,要在教中惩,惩中教,做到“湖光秋月两相和,浓妆淡抹总相宜”。惩罚教育是因学生犯规、犯禁、犯法而实施的教育,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教育手段,切莫不分青红皂白,想惩罚就惩罚。在实施惩罚教育方法时做到:先教后罚,惩罚适度,以罚促教,不可以罚代教,更不能不教不罚。总之,合理的惩罚教育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它能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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