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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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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统一管理电站的所有车辆,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车辆管理第2条综合办负责所有车辆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维修保养,费用预算、核准、车辆年检及证照管理,投保、续保与出险索赔及司机管理。第3条所有车辆原则上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其它持有驾照人员驾驶公司车辆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无驾照人员严禁驾驶公司车辆。专职司机应每周定期对公司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第4条车辆行驶证,属专车的日常由专车使用人负责保管,如专车使用人出差或休假
2、,需将专车车辆行驶证及车辆钥匙交由综合办保管;保险单由综合办统一保管,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第5条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当班司机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是否相符,与前一次用车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费用明细等,对发生的票据编号整理,以备报销时核对。第6条每车设置《车辆加油记录表》,经手驾驶员在发现车辆油量不够需加油时,凭电站统一发放的针对每辆车配置的加油卡加油,同时在《车辆加油记录表》上作好记录以备查。第7条综合办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如发现记载不清、不全或者未记载的情况,应通报司机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不听
3、劝告、屡教屡犯者应给与处分,并停止其使用资格。车辆使用第8条车辆使用范围行政车辆:电站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办事、联系业务、接送电站宾客。生产车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保障。第9条车辆使用程序(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车辆调派统一由综合办负责。①使用人向综合办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等,部门经理签字后交综合办负责人审批调派。②综合办负责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各部门用车不得直接与司机联系,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车辆使用申请尽量作到当班用车1小时前申请,下午用车上午申请,次日用车当日申请,夜间用车下班前申请,集体活动用车
4、2天前申请,以便统一安排。③由综合办将《车辆调派单》交与司机,司机根据《车辆调派单》予以出车。④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可随时派车。事后一天内由使用人补办手续。⑤任何人均依上述程序申请派车,否则不予派车,司机不可擅自出车,擅自出车一次罚款200元。(2)司机按用车人员的目的地行车。行车前需选择好最佳路线。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木。(3)用车完毕,司机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使用人用车完毕在《车辆行驶记录本》上签字确认。第10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照,熟悉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第11条驾驶人员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
5、基本的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驾驶人员负责。第12条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用车开回家,或做私用,违者受罚,经电站领导特别批准的除外。第13条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者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造成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第14条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第三章维修保养第15条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维修保养,并须按照预算执行。第16条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程序(1
6、)司机发现车辆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应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向综合办提交车辆保养维修申请、申报维修保养的项目及费用预算,综合办会同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核实后,由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送指定维修厂检修。(2)维修结束,提车时,送修人应对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3)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指定厂家完成,否则维修保养费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担。(4)可自行维修者,可报销购买材料和零件的费用。(5)车辆于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非迫切
7、需要或者维修费用超过500元吋,应与公司联系请求批示。(6)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者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费用视情节轻重,由电站和司机按照比例共同负担。(7)综合办每月负责统一购买汽油,并分配到各车辆油卡上。一律采用油卡加油,非特殊情况严禁现金加油。特殊情况(加油卡损坏、加油点网络中断等)下需现金加油者,向综合办说明原因,得到允许后方可加油。每次加油时,司机需填写《车辆加油记录本》以备报销时核对。(8)综合办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内容包括:本制度执行情况、车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司机或相关责任人处50〜200元不同程度的
8、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驾驶员驾驶资格。第四章车辆保险第17条由实业公司确定承险保险公司。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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