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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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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问责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惩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屮,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一)高层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一•)中层管理人
2、员:职能部门、项目部管理层。(三)基层人员:员工。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1、经公司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非因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2、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
3、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3、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4、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5、不按照公司规定办事或者直接丁预具体工作行为,不釆纳下属止确意见,导致工作过错的;6、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7、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工作表现欠佳,工作不力,不能做好自身职责工作的;8、在管理屮存在突出问题,部门员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
4、治理的;9、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10、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采购、引进不符合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公司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11、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同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露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12、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13、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
5、造成质量事故的;14、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15、对事故处理不当,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16、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给予警告、记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四)给予罚款、部分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六)取消当月绩效考核工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A)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第八条合同与经济纠纷或者安全和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
6、五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为“一般级”第九条发生特人级事故的: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月降薪300元期限12个月或者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发生重大级事故的: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
7、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月降薪200元期限10个月或者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第十一条发生严重级事故的: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月降薪100元,期限6个月或者部分赔偿其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第十二条发生一般级事故的: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500元罚款的经济处罚。第十三条对事故隐瞒不
8、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主要责任人。参照第九条规定的从快从重从严查处。第十四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部门第一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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